--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
诚信记录 | |||
企业类别: | 诚信类型: | ||
企业名称: | 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 | ||
企业地址: | 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温州商业街3楼31号店铺 | ||
处罚理由: | 经查,在2023、2024年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鸡蛋集中采购当中,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且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中标。 | ||
处罚结果: | 综上所述,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的行为,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每家处以采购金额:壹佰玖拾壹万捌仟元整(2023年95.2万元,2024年96.6万元,合计191.8万元)的千分之八的罚款:壹万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小写:1.5344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
文号: | 卓财决〔2025〕1号 | ||
主管单位: | 卓尼县财政局 | ||
处罚日期: | 2025-02-28 | 处罚开始时间: | 2025-02-28 |
处罚结束时间: | 2027-02-27 | 行政区域: | 卓尼县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卓财决〔2025〕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当 事 人1: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木耳镇桥南大峪路578号(武警四大队门口) 当 事 人2: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温州商业街3楼31号店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收到卓尼县教育局《关于申请对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鸡蛋招标采购当中围标企业实行行政处罚的函》。经查,在2023、2024年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鸡蛋集中采购当中,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且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中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的行为,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每家处以采购金额:壹佰玖拾壹万捌仟元整(2023年95.2万元,2024年96.6万元,合计191.8万元)的千分之八的罚款:壹万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小写:1.5344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卓尼县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联系人:方永丽 联系电话:0941-3621585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卓尼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