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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地址 | 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执法单位 | 添加时间 |
甘肃盛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916205243322316229 | 甘肃盛隆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具体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 | 秦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盛隆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GJT2024-011 项目预算:48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盛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工业园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秦州区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于2025年1月7日,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1月13日9点00分在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厅,进行开标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2025年2月10日我单位接到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函(天市公交易函﹝2025﹞1号)。经核查,甘肃盛隆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具体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甘肃盛隆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单位详细听取了甘肃盛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甘肃盛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该项目评审结果无效,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甘肃盛隆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48万元)千分之十即肆仟捌佰元整(¥4800.0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秦州区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秦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水市秦州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7日 |
一、该项目评审结果无效,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甘肃盛隆机械制造责任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48万元)千分之十即肆仟捌佰元整(¥4800.0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025-02-27 | 秦州区财政局 | 2025-03-05 | |
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 | 91623000MAC1UTLB6M | 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温州商业街3楼31号店铺 | 经查,在2023、2024年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鸡蛋集中采购当中,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且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中标。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卓财决〔2025〕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当 事 人1: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木耳镇桥南大峪路578号(武警四大队门口) 当 事 人2: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温州商业街3楼31号店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收到卓尼县教育局《关于申请对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鸡蛋招标采购当中围标企业实行行政处罚的函》。经查,在2023、2024年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鸡蛋集中采购当中,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且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中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的行为,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每家处以采购金额:壹佰玖拾壹万捌仟元整(2023年95.2万元,2024年96.6万元,合计191.8万元)的千分之八的罚款:壹万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小写:1.5344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卓尼县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联系人:方永丽 联系电话:0941-3621585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卓尼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8日 |
综上所述,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的行为,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每家处以采购金额:壹佰玖拾壹万捌仟元整(2023年95.2万元,2024年96.6万元,合计191.8万元)的千分之八的罚款:壹万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小写:1.5344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2025-02-28 | 卓尼县财政局 | 2025-03-03 |
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 | 91622901MA7MMQM86G | 临夏市城南街道民主路72号 | 对2025年2月19日收到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东乡族自治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十二包)”〔项目编号:LXZC11620250024〕涉嫌串标行为情况的报告,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 IP地址(124.152.12.108)一致,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 | 东财便字〔2025〕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东乡族自治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十二包) 项目编号:LXZC11620250024 项目预算:1110444元(第十二包) 一、当事人 当事人1: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临夏市城南街道民主路72号 当事人2: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临夏市城南街道环城东路43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2月1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东乡族自治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十二包)”涉嫌串标行为情况的报告,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 IP地址(124.152.12.108)一致,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以上两家公司“东乡族自治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十二包)涉嫌串标行为情况的报告”、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但鉴于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串标行为,态度诚恳,且串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串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乡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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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就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串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2025-02-28 | 东乡族自治县财政局 | 2025-02-28 |
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 | 91622901MAC35Y490E | 临夏市城南街道环城东路43号 | 对2025年2月19日收到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东乡族自治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十二包)”〔项目编号:LXZC11620250024〕涉嫌串标行为情况的报告,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 IP地址(124.152.12.108)一致,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 | 东财便字〔2025〕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东乡族自治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十二包) 项目编号:LXZC11620250024 项目预算:1110444元(第十二包) 一、当事人 当事人1: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临夏市城南街道民主路72号 当事人2: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临夏市城南街道环城东路43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2月1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东乡族自治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十二包)”涉嫌串标行为情况的报告,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 IP地址(124.152.12.108)一致,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以上两家公司“东乡族自治县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第十二包)涉嫌串标行为情况的报告”、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但鉴于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串标行为,态度诚恳,且串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串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乡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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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就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串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合义兴商贸有限公司和甘肃永发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2025-02-28 | 东乡族自治县财政局 | 2025-02-28 |
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91623022MACAX9EJ7M | 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木耳镇桥南大峪路578号(武警四大队门口) | 本机关收到卓尼县教育局《关于申请对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鸡蛋招标采购当中围标企业实行行政处罚的函》。经查,在2023、2024年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鸡蛋集中采购当中,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且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中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收到卓尼县教育局《关于申请对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鸡蛋招标采购当中围标企业实行行政处罚的函》。经查,在2023、2024年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鸡蛋集中采购当中,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且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两年中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的行为,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每家处以采购金额:壹佰玖拾壹万捌仟元整(2023年95.2万元,2024年96.6万元,合计191.8万元)的千分之八的罚款:壹万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小写:1.5344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卓尼县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联系人:方永丽 联系电话:0941-3621585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上所述,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串通参与投标的行为,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卓尼县跃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南轩盛涵商贸有限公司每家处以采购金额:壹佰玖拾壹万捌仟元整(2023年95.2万元,2024年96.6万元,合计191.8万元)的千分之八的罚款:壹万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整(小写:1.5344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 2025-02-28 | 卓尼县财政局 | 2025-02-28 |
正宁县泽福商贸有限公司 | 91621025MA736E0DXQ |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山河镇西关行政村四组14号 | 正宁县泽福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2023年投标文件中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与本公司提供的数据不符,不完整。故我机关认定中标供应商正宁县泽福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
中标供应商正宁县泽福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正宁县泽福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8496.8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02-25 | 正宁县财政局 | 2025-02-26 |
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 | 916210263513782918 |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乡坳马村八组300号 | 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2023年投标文件中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与本公司提供的数据不符,不完整。故我机关认定中标供应商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
中标供应商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宁县志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0128.9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02-25 | 正宁县财政局 | 2025-02-26 |
正宁县佳汇大诚商贸有限公司 | 91621025MA719KCA2C |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山河镇西关行政村四组14号 | 正宁县佳汇大诚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2023年投标文件中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与本公司提供的数据不符,不完整。故我机关认定中标供应商正宁县佳汇大诚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
中标供应商正宁县佳汇大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正宁县佳汇大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31736.2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02-25 | 正宁县财政局 | 2025-02-26 |
庆阳浩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91621025060642873Y | 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县城西街 | 庆阳浩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2023年投标文件中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与本公司提供的数据不符,不完整。故我机关认定中标供应商庆阳浩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
中标供应商庆阳浩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庆阳浩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0260.0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02-25 | 正宁县财政局 | 2025-02-26 |
庆阳陇牛乳业有限公司 | 91621026566412426C |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米桥街道 | 庆阳陇牛乳业有限公司在2021-2023年投标文件中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与本公司提供的数据不符,不完整。故我机关认定中标供应商庆阳陇牛乳业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 |
中标供应商庆阳陇牛乳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庆阳陇牛乳业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6289.3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5-02-25 | 正宁县财政局 | 2025-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