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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供应商-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

诚信记录
企业类别:   供应商 诚信类型:   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   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   康乐县附城镇卫生局家属院一单元102室
处罚理由:   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与、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4家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4C_77_66_B0_1C_35;00_E0_4C_E8_D6_16;00_21_5D_D8_70_EC)一致,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4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4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一年的行政处罚。
文号:   临州财采〔2024〕27号
主管单位:   
处罚日期:   2024-12-20 处罚开始时间:   2024-12-20
处罚结束时间:   2025-12-19 行政区域:   临夏回族自治州
处罚依据:   

 临州财采2024〕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62292024000001

项目预算:0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康乐县附城镇卫生局家属院一单元102室

当事人2:和政县一中印刷厂

地址: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康家坪村14号

当事人3: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永乐路3号附41号

当事人4: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天华苑28单元1101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违规行为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和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4家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4C_77_66_B0_1C_35;00_E0_4C_E8_D6_16;00_21_5D_D8_70_EC)一致,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4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4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串标行为,态度诚恳,且串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串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一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