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信息-评标专家-雷润林
诚信记录 | |||
企业类别: | 评标专家 | 诚信类型: | 处罚信息 |
企业名称: | 雷润林 | ||
企业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 ||
处罚理由: | 在处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3zfcg00056﹞投诉时,发现评审专家孙涛、雷润林、康文胜、张秉琼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1、评审专家在招标文件未限定证明供应商所投软件产品与采购人现有审判业务系统电子签章兼容的佐证材料具体形式、核心产品技术参数负偏离应作扣分处理的情况下,以陕西海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提供兼容承诺而未提供兼容证明、其核心产品技术参数有负偏离为由,认定陕西海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有误;2、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 打印安全监控审计系统软件配备功能模块”中“XPS 高级管控选项功能模块”关于“特增加打印安全监控与审计系统中打印输出设备XPS高级管控选项功能模块授权点位数量”的技术参数要求,但评审专家并未扣除相应分数。 | ||
处罚结果: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
文号: | 甘财采处(2023)46号 | ||
主管单位: | 甘肃省财政厅 | ||
处罚日期: | 2023-07-26 | 处罚开始时间: | 2023-07-26 |
处罚结束时间: | 2024-01-25 | 行政区域: | 甘肃省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甘财采处(2023)46号 项目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2023zfcg00056 项目预算:473.4万元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孙涛,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评审专家2:雷润林,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评审专家3:康文胜,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评审专家4:张秉琼,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3zfcg00056﹞投诉时,发现评审专家孙涛、雷润林、康文胜、张秉琼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具体为:1、评审专家在招标文件未限定证明供应商所投软件产品与采购人现有审判业务系统电子签章兼容的佐证材料具体形式、核心产品技术参数负偏离应作扣分处理的情况下,以陕西海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提供兼容承诺而未提供兼容证明、其核心产品技术参数有负偏离为由,认定陕西海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有误;2、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 打印安全监控审计系统软件配备功能模块”中“XPS 高级管控选项功能模块”关于“特增加打印安全监控与审计系统中打印输出设备XPS高级管控选项功能模块授权点位数量”的技术参数要求,但评审专家并未扣除相应分数。 评审专家孙涛、雷润林、康文胜、张秉琼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证据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4名专家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机关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4名评审专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4名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评审专家孙涛、雷润林、康文胜、张秉琼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 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人:高进;电话:0931-8899943。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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