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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评标专家-郑蓉

诚信记录
企业类别:   评标专家 诚信类型:   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   郑蓉
企业地址:   
处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罚结果:   对相关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号:   陇财采决〔2020〕1号
主管单位:   
处罚日期:   2020-09-15 处罚开始时间:   2020-09-21
处罚结束时间:   2020-09-21 行政区域:   陇南市
处罚依据:   

  陇财采20201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1. 相关当事人

    田茂琳    联系电话:13809392086

         联系电话:13099327030

    庞小凤    联系电话:13519399138

         联系电话:18993911168

  2. 违法事实

    2017年3月29日下午15时,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专用配套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ZX2017-24GK-0229)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小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的田茂琳、田军、郑蓉、庞小凤及采购人代表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馆长罗山峰组成,该项目在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受采购人代表的影响做出的“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报价176.82万元,低于预算价36.99%,明显偏低于采购项目报价。建议废标排序第一名,按顺序第二名甘肃八益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的评审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你的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等规定。

    三、调查经过

    经过对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并调阅相关资料,该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四、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相关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甘肃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并将“执收单位”一联寄回陇南市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五、司法救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财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南市财政局

                                20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