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财政局关于对甘谷县2021年草原 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谷县财政局
关于对甘谷县2021年草原
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谷财发〔2022〕18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谷县林业和草原局甘谷县2021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TGZC2022-118
二、项目名称:甘谷县林业和草原局甘谷县2021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区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1083号
被投诉人1:甘谷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甘谷县新兴镇姚家庄村渭阳路口3号
被投诉人2:甘肃安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福门豪景公馆B座2002室
四、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8日,我机关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关于甘谷县林业和草原局“甘谷县2021年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采购过程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22年4月18日正式受理。
该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安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我机关受理投诉后随即暂停了该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 针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标准2.6“综合评审(评审细则)”:“技术方案,横向比较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适应性,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优者得15分,良者得10分,一般得5分。技术力量,横向比较供应商的技术人员及管护服务人员状况等,优者得5分,良者得3分,一般者得2分。商务评审之财务状况,横向比较供应商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财务人员资格及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健全者得4分,比较规范健全者得3 分,一般者得2分。”的分值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2:针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标准2.6“综合评审(评审细则)”:“技术力量,供应商能够雇用项目所在劳动力者得10分,否则不得分(以技术人员资格证、乡村组织证明等为依据)。售后服务,横向比较供应商所在地与项目地,能够出现问题及时响应解决者酌情得3-5分。”的评审因素设置,是以特定行政区域作为评标加分条件,限制和排斥了其他地区的潜在投标人。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对本项目的相关问题予以核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并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我机关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投诉文件等材料,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审因素中部分因素分值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采用了综合评分法,但对评审因素不够细化,未量化。投诉人此项投诉成立。且财务状况评审因素的设定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2成立。
经核查,该评分标准所设置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采购人甘谷县林业和草原局及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安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安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六、权利告知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谷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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