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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都区发改局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8日 字体:

                             武财采函﹝20203

 

投诉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联系人:李林泉、杨勇

联系方式:1389331826613809385907

被投诉人: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旧城山

法定代表人:巩永勤

联系人:巩永勤、王晓林

联系方式:1390939023818093980053

被投诉人: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人民路商务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

联系人:罗彩军

联系方式:18193969937


2020年331日,本局受理投诉人关于“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LKCZC-20001”的投诉书。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本局予以受理。受理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1、依法确认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202031日评标委员会评定结果的合法性;2、立即向投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3、立即撤销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020310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废标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本局依法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情况如下:2020年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招标编号LKCZC-20001)实行公开招标,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此次招标。由于疫情影响的特殊情况,此次开评标改变为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上开评标系统”于202031日进行网上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投诉人为第一中标人。由于此次开标系网上开标,无法现场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被投诉人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整理资料时发现采购人在此次开评标中没有资格审查表且发现部分投标人的资格存在问题,随即将上述情况上报采购人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得知问题后,将问题上报监督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69号》有关规定,监督单位同意对该项目中标结果于202036日下午重新复核。

另查明,1、本次招标活动中包括投诉人在内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陇南星源桥商贸有限公司以及陇南金地同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均不具备制造商资格,也没有提供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五条“开标、评标与定标”第25项“无效投标的情形”25.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5.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是虚假的。”相关规定,投标人陇南星源桥商贸有限公司、陇南金地同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应属无效。

2、投标人陇南星源桥商贸有限公司以及陇南金地同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投的产品均无品牌无型号无制造商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三条“投标文件”第15项“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15.3“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必须提供(1)货物主要性能和详细参数的详细说明;(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五条“开标、评标与定标”第25项“无效投标的情形”25.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相关规定,投标人陇南星源桥商贸有限公司、陇南金地同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应属无效。

3、陇南金地同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报价存在严重的错误,根据其投标文件分项价格表计算,其此次投标总报价应为2156900元,但在其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一栏却填写为3156900元,与分项报价相差100万元整。而在此项目开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审查出该报价问题。

再查明,被投诉人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此项目评标结果经过复核后,向采购人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监督单位,监督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相关规定,同意由采购人对此次开评标结果按废标处理。被投诉人于2020310日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废标公告》符合相关规定,不应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或陇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

2020年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