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财采处〔2017〕02号
当事人:榆中兴荣养殖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周俊兰
法定代表授权人:张斌忠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龙泉乡水坡村水坡街社
我局收到榆中县监察局监察建议书(2017)榆监建字第23号《关于对龙泉乡贫困村养羊项目招标中有关问题处理的建议》中,对榆中兴荣养殖有限公司参加的榆中县龙泉乡贫困村养羊基地建设舍饲养羊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SBXGK-1538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业绩造假违规中标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决定书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事实
榆中兴荣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参与2015年榆中县龙泉乡贫困村养羊基地建设舍饲养羊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经查证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其中一项证明为虚假材料。
二、违规证据
经查证你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2013年11月8日与榆中县龙泉乡银川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购羊合同,经龙泉乡银川村民委员会证明2013年11月8日没有和你公司签订过购羊合同。
三、处理决定
根据事项的调查结果,榆中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第二款规定,对2015年榆中县龙泉乡贫困村养羊基地建设舍饲养羊项目采购事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对榆中兴荣养殖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该项目代理机构甘肃博信招标有限公司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第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你公司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在评标过程中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没有复核和提醒,责令整改,5日内将整改报告及时报送榆中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
四、申诉权力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中县人民政府或兰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