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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记录

  •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日期 执法单位 添加时间
    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 92622922MA74JRUP6G 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天盛家园5号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

     临州财采处〔202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62292024000001     

    项目预算:0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天盛家园5号商铺

    当事人2: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桥镇和谐园A区7-8号商铺

    当事人3: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惠和住宅楼一楼3-4号

    当事人4: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河路

    当事人5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当事人6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10号

    当事人7: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

    当事人8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锁南巷12-1号

    当事人9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0号-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这9家公司有的公司没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过期,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有参加年检,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9家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相关规定,虚假应标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虚假应标行为,态度诚恳,且虚假应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年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517

    综上所述,就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两年的行政处罚。 2025-01-07 临夏州财政局 2025-01-08
    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91622921MA7K0PEA7X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桥镇和谐园A区7-8号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62292024000001     

    项目预算:0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天盛家园5号商铺

    当事人2: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桥镇和谐园A区7-8号商铺

    当事人3: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惠和住宅楼一楼3-4号

    当事人4: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河路

    当事人5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当事人6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10号

    当事人7: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

    当事人8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锁南巷12-1号

    当事人9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0号-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这9家公司有的公司没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过期,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有参加年检,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9家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相关规定,虚假应标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虚假应标行为,态度诚恳,且虚假应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年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517

    综上所述,就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两年的行政处罚。 2025-01-07 临夏州财政局 2025-01-08
    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 92622925MA74W5H938 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惠和住宅楼一楼3-4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

    临州财采处〔202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62292024000001     

    项目预算:0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天盛家园5号商铺

    当事人2: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桥镇和谐园A区7-8号商铺

    当事人3: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惠和住宅楼一楼3-4号

    当事人4: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河路

    当事人5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当事人6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10号

    当事人7: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

    当事人8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锁南巷12-1号

    当事人9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0号-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这9家公司有的公司没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过期,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有参加年检,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9家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相关规定,虚假应标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虚假应标行为,态度诚恳,且虚假应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年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517

    综上所述,就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两年的行政处罚。 2025-01-07 临夏州财政局 2025-01-08
    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 92622927MA71TFGR2X 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河路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

    临州财采处〔202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62292024000001     

    项目预算:0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天盛家园5号商铺

    当事人2: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桥镇和谐园A区7-8号商铺

    当事人3: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惠和住宅楼一楼3-4号

    当事人4: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河路

    当事人5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当事人6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10号

    当事人7: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

    当事人8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锁南巷12-1号

    当事人9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0号-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这9家公司有的公司没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过期,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有参加年检,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9家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相关规定,虚假应标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虚假应标行为,态度诚恳,且虚假应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年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517

    综上所述,就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两年的行政处罚。 2025-01-07 临夏州财政局 2025-01-08
    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91622927MA740F2K0K 甘肃省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

    临州财采处〔202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62292024000001     

    项目预算:0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天盛家园5号商铺

    当事人2: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桥镇和谐园A区7-8号商铺

    当事人3: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惠和住宅楼一楼3-4号

    当事人4: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河路

    当事人5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当事人6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10号

    当事人7: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

    当事人8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锁南巷12-1号

    当事人9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0号-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这9家公司有的公司没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过期,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有参加年检,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9家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相关规定,虚假应标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虚假应标行为,态度诚恳,且虚假应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年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517

    综上所述,就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两年的行政处罚。 2025-01-07 临夏州财政局 2025-01-08
    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91622927551255771T 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10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

     临州财采处〔202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62292024000001     

    项目预算:0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天盛家园5号商铺

    当事人2: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桥镇和谐园A区7-8号商铺

    当事人3: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惠和住宅楼一楼3-4号

    当事人4: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河路

    当事人5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当事人6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10号

    当事人7: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

    当事人8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锁南巷12-1号

    当事人9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0号-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这9家公司有的公司没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过期,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有参加年检,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9家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相关规定,虚假应标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虚假应标行为,态度诚恳,且虚假应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年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517

    综上所述,就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两年的行政处罚。 2025-01-07 临夏州财政局 2025-01-08
    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 92622926MA74J7X06U 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

    临州财采处〔202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62292024000001     

    项目预算:0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天盛家园5号商铺

    当事人2: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桥镇和谐园A区7-8号商铺

    当事人3: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惠和住宅楼一楼3-4号

    当事人4: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河路

    当事人5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当事人6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10号

    当事人7: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

    当事人8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锁南巷12-1号

    当事人9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0号-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这9家公司有的公司没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过期,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有参加年检,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9家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相关规定,虚假应标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虚假应标行为,态度诚恳,且虚假应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年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517

    综上所述,就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两年的行政处罚。 2025-01-07 临夏州财政局 2025-01-08
    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 91622926MA73M66A9D 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锁南巷12-1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

    临州财采处〔202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62292024000001     

    项目预算:0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县城天盛家园5号商铺

    当事人2: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桥镇和谐园A区7-8号商铺

    当事人3: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龙泉广场惠和住宅楼一楼3-4号

    当事人4: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河路

    当事人5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临夏路

    当事人6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10号

    当事人7: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东西大街

    当事人8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锁南巷12-1号

    当事人9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0号-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这9家公司有的公司没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过期,有的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没有参加年检,为达到采购文件的资质要求谋取中标,在投标中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提供,以上事实有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资质复审登记表、投标文件,以及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9家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相关规定,虚假应标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虚假应标行为,态度诚恳,且虚假应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年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康乐县盛世广告中心临夏州印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和政县湘印图文广告经销部积石山县吹麻滩新华广告部积石山县天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积石山县有胜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东乡族自治县建文综合销售制作中心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兰州启源祥印刷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517

    综上所述,就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虚假应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东乡族自治县苹果广告印务店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两年的行政处罚。 2025-01-07 临夏州财政局 2025-01-08
    甘肃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91620602MA71FC929W 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本机关在处理武威第九中学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33136JH620602002)举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列示的部分产品品牌型号与产品授权书实际生产厂家不符、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中声明的生产厂商信息不实。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以及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为证。

    本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4122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交任何资料或申请


    (一)处以采购金额45.21万元千分之六即2713元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4-12-25 凉州区财政局 2024-12-26
    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 91622922MA72LP397U 康乐县附城镇卫生局家属院一单元102室 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与、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4家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4C_77_66_B0_1C_35;00_E0_4C_E8_D6_16;00_21_5D_D8_70_EC)一致,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4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4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

     临州财采2024〕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K62292024000001

    项目预算:0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1: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康乐县附城镇卫生局家属院一单元102室

    当事人2:和政县一中印刷厂

    地址: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康家坪村14号

    当事人3: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永乐路3号附41号

    当事人4: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天华苑28单元1101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9日收到的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部分投标人存在违规行为的报告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投标人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和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为: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4家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4C_77_66_B0_1C_35;00_E0_4C_E8_D6_16;00_21_5D_D8_70_EC)一致,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初步认为4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经监督检查,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临夏州2025-2026年度州、县(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原件等证实材料。该4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对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处罚。但鉴于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已主动承认串标行为,态度诚恳,且串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串标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一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展通广告有限公司、和政县一中印刷厂、康乐森源广告快印服务中心、临夏市万顺源印务有限公司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一年的行政处罚。 2024-12-20 临夏州财政局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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