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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日期 执法单位 添加时间
    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 91621224MA731W4L2D 在康县民政局在2022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成交)结果。

    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县民政局2022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财采2024﹞1 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采购人):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731W4L2D

    法定代表人:冯许贤

    联系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岸门口镇牟家坝村牟家坝社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康县民政局在2022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项目(项目编号:221001JH621224010)中,预算资金244.7万元,在招投标环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成交结果)。

      市审计局审计发现的问题事项如下:

      1、康县民政局2022年全县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采购项目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12月13日15:30开标,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总报244.53万元,西和县正兴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为244.644万元,陇南市亿诚一级煤炭销售中心(普通合伙人)投标总报价为244.644万元,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经过评委评审,最终确定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为244.53万元。于2022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由于进入冬季,“五保”户急需取暖材料,按照民政局的安排部署急时配送了全县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所需煤炭。后经市审计局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

    经对本项目调查核实发现:

    1、调查小组对审计移交问题进行复审,对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次招标提供的完税证明、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员)、财务报表、煤炭检验报告,通过发函调取相关资料,发现康县印像商贸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均为套用康县鑫焱商贸有限公司一整套资料纯属虚假证明资料,故移交问题属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十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中标金额244.53 万元的千分之六,共计14671.8 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并将处罚款项打入指定的非税账户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康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6

     

    禁止十八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4-06-26 康县财政局 2024-06-27
    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 91621224MA731W4L2D 在康县民政局在2022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成交)结果

    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县民政局2022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财采2024﹞1 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采购人):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M731W4L2D

    法定代表人:冯许贤

    联系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岸门口镇牟家坝村牟家坝社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康县民政局在2022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项目(项目编号:221001JH621224010)中,预算资金244.7万元,在招投标环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成交结果)。

      市审计局审计发现的问题事项如下:

      1、康县民政局2022年全县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配发煤炭采购项目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12月13日15:30开标,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总报244.53万元,西和县正兴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为244.644万元,陇南市亿诚一级煤炭销售中心(普通合伙人)投标总报价为244.644万元,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经过评委评审,最终确定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为244.53万元。于2022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由于进入冬季,“五保”户急需取暖材料,按照民政局的安排部署急时配送了全县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所需煤炭。后经市审计局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

    经对本项目调查核实发现:

    1、调查小组对审计移交问题进行复审,对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次招标提供的完税证明、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员)、财务报表、煤炭检验报告,通过发函调取相关资料,发现康县印像商贸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均为套用康县鑫焱商贸有限公司一整套资料纯属虚假证明资料,故移交问题属实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十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康县印像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中标金额244.53 万元的千分之六,共计14671.8 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并将处罚款项打入指定的非税账户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康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6

     

    禁止在十八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4-06-26 康县财政局 2024-06-27
    平凉市巨龙钢木家俱有限公司 916208025762731679 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马家庄预制场内 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1、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290400元)千分之九的罚款2613.6元(大写贰仟陆佰壹拾叁元陆角整)。 2.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4-06-18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2024-06-21
    吕颖芳 622628197310180069 评审专家吕颖芳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委商务评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成财采处(202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137001JH621221012

    项目预算:1355.950903万元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吕颖芳,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评审专家2:李淑芳,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3:王国斌,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4:王小妍,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5:谢琦宇,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投诉和监督检查事项过程中,针对投诉涉及专家评审有关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委商务评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5名专家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及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的行政处罚。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机关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5名评审专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5名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成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南安良;电话:0939-3200511。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5名专家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及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的行政处罚。 2024-06-17 成县财政局 2024-06-19
    李淑芳 622621197611090046 评审专家李淑芳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委商务评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成财采处(202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137001JH621221012

    项目预算:1355.950903万元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吕颖芳,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评审专家2:李淑芳,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3:王国斌,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4:王小妍,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5:谢琦宇,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投诉和监督检查事项过程中,针对投诉涉及专家评审有关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委商务评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5名专家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及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的行政处罚。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机关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5名评审专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5名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成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南安良;电话:0939-3200511。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 2024-06-17 成县财政局 2024-06-19
    王国斌 622621197509191713 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委商务评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成财采处(202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137001JH621221012

    项目预算:1355.950903万元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吕颖芳,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评审专家2:李淑芳,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3:王国斌,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4:王小妍,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5:谢琦宇,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投诉和监督检查事项过程中,针对投诉涉及专家评审有关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委商务评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5名专家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及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的行政处罚。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机关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5名评审专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5名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成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南安良;电话:0939-3200511。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 2024-06-17 成县财政局 2024-06-19
    王小妍 62262119780115002X 评审专家王小妍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委商务评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成财采处(202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137001JH621221012

    项目预算:1355.950903万元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吕颖芳,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评审专家2:李淑芳,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3:王国斌,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4:王小妍,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5:谢琦宇,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投诉和监督检查事项过程中,针对投诉涉及专家评审有关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委商务评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5名专家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及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的行政处罚。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机关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5名评审专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5名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成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南安良;电话:0939-3200511。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 2024-06-17 成县财政局 2024-06-19
    谢琦宇 622621196908250042 评审专家谢琦宇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委商务评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成财采处(2024)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137001JH621221012

    项目预算:1355.950903万元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吕颖芳,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评审专家2:李淑芳,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3:王国斌,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4:王小妍,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评审专家5:谢琦宇,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投诉和监督检查事项过程中,针对投诉涉及专家评审有关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委商务评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5名专家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及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的行政处罚。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机关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5名评审专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5名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成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南安良;电话:0939-3200511。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评审专家吕颖芳、李淑芳、王国斌、王小妍、谢琦宇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退还所获取的项目评审费; 2024-06-17 成县财政局 2024-06-19
    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91110108MAC6XGLP64 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30号楼一层1062室 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2023年农家书屋数字化提升改造(数字资源)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1584〕的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故认定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431

    项目名称: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2023年农家书屋数字化提升改造(数字资源)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cg01584     

    项目预算:200万元(第二包:88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30号楼一层1062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2023年农家书屋数字化提升改造(数字资源)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1584〕的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故我机关认定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官网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就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但鉴于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不申请回避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人:高进;电话:0931-8899943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612

    对北京熠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06-12 甘肃省财政厅 2024-06-18
    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6211023322962827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16号 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甘肃省康复中心兰州新区院区高压氧(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土建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1911〕的成交供应商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具体为: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故认定成交供应商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432

    项目名称:甘肃省康复中心兰州新区院区高压氧(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土建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cg01911     项目预算:292.41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成交供应商):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16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甘肃省康复中心兰州新区院区高压氧(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土建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1911〕的成交供应商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具体为: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故我机关认定成交供应商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官网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就成交供应商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但鉴于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462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申请回避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成交供应商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462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人:高进;电话:0931-8899943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612

    对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4620.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06-12 甘肃省财政厅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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