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144001JH6202008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212.0
行业名称:光学仪器制造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联系人:冯登明
项目联系电话:18919067269
采购人名称: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采购人联系人:李女士
采购人联系电话:17393797679
采购人联系地址: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代理机构名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冯登明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18919067269
代理机构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 3 号雁京商务大厦 24 楼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登录“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4-22 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4001JH6202008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预算金额:212.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202.6(万元)
采购需求:1.红外热成像仪1套, 2.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1套,3.便携式总经检测仪(FID)3套,4.便携式TOC检测仪(PID)2套,5.颗粒物快速分析仪 2套,6. vOcs执法检测管理系统1套。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营业执照: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 (2)财务状况:供应商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完整的、 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扫描件),或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2025年度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2025年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3)纳税证明:提供2024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扫描件(完税证明)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新成立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4)社保缴纳证明:提供2024年任意一个月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凭据。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彩色扫描件)。(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7)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投标日当天,由资格审查小组根据以上要求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有以上行为的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无需在其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 (8)嘉峪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注:以上资格审查资料中2-5项内容,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提供《嘉峪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应将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一并公开。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03-31至2025-04-21,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地点:登录“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方式:详见招标公告
售价: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5-04-22 09:00:00
地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①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zyjy.jyg.gov.cn/f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联系方式:173937976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 3 号雁京商务大厦 24 楼
联系方式:189190672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17393797679
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更正公告
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10-25 17:34:0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进行澄清修改,具体澄清修改内容详见澄清文件。 开标时间现更正为: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4年10月25日23:59:59—2024年11月21日23:59:59; HASH编码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2日09:00 前; 固化后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2日10:00前; 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2日09:00;
更正日期:2024-11-06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及时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内下载查阅更正后的“澄清文件”,若投标单位未按照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内容编制该项目投标文件导致废标,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特此说明。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联系方式:0937-62269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鸿润居1栋商铺978-1号
联系方式:136393750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世兵
电 话:0937-6226937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中标公告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144001JH6202008
二、项目名称
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
标包 |
是否废标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评审报价/评审得分 |
|
包1 |
否 |
青岛和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青岛市城阳区山河路702号2-101 |
102 |
92.95 |
四、主要标的信息
|
货物类 |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
青岛和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标段 |
专家 |
|
包1 |
代平国,刘雁,朱艳,王英,付宁(采购人代表) |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本次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在确定中标单位且签订采购合同时,由中标单位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费金额:1.6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联系方式:173937976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 3 号雁京商务大厦 24 楼
联系方式:189190672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冯登明
电 话:18919067269
| 合同名称 | 供应商 | 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附件 |
|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 青岛和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02.000000 | 查看附件 |
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嘉财采处〔2024〕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 212万元
投诉人: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1号弘业大厦1903号
被投诉人1: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被投诉人2: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鸿润居1栋商铺978-1号
中标供应商:安徽安诚泽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A218-220
2024年12月11日,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2024年12月18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答复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无法搭配自行安装相应的传感器模块,不能即插即用;充电接口为Micro-USB充电接口;AMS-100YF为外置蓝牙打印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290页、291页、296页宣传彩页,明确标注中标产品为气体传感器模块化设计,可搭配自行安装相应的传感器模块,无需进行配置,即插即用;接口为Type-c充电接口;支持内置便携式打印机,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要求公布本项目财政备案的评分明细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9条第5款、《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第二条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已于11月25日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进行了公示。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监督检查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明细技术部分”分值设置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2.从监督检查情况来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嘉财采处〔2025〕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 212万元
投诉人: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1号弘业大厦1903号
被投诉人1: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被投诉人2: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鸿润居1栋商铺978-1号
中标供应商:安徽安诚泽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A218-220
2024年12月11日,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该投诉我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受理完结,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政复字〔2025〕1号)作出的决定,责令我机关在复议决定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对案涉投诉事项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现我机关作出如下投诉处理:
一、核查情况
2024年12月18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答复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无法搭配自行安装相应的传感器模块,不能即插即用;充电接口为Micro-USB充电接口;AMS-100YF为外置蓝牙打印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290页、291页、296页宣传彩页,明确标注中标产品为气体传感器模块化设计,可搭配自行安装相应的传感器模块,无需进行配置,即插即用;接口为Type-c充电接口;支持内置便携式打印机,技术参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对于涉嫌公务人员,弄虚作假串通违法的依法申请纪委机关调查。要求公布本项目财政备案的评分明细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5款、《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第二条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已于11月25日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网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进行了公示。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0日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嘉财采处〔2025〕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212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新时代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鸿润居1栋商铺978-1号
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安徽安诚泽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2221号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A218-220
我机关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政复字〔2025〕1号)作出的决定,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情况为:
一、核查情况
监督检查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
根据“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评审过程影像资料及调查询问笔录,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行为,同时采购人代表存在发表倾向性、引导性言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故认定评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0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嘉财采处〔2025〕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 212万元
投诉人:兰州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酒钢大厦
被投诉人1: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被投诉人2: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雁京商务大厦24号楼
2025年4月22日,兰州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5年5月20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答复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红外热成像仪“1.3通过全天候使用的高等级防护认证”的采购需求不明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GT/T19870-2018《工业检测型红外热像仪》及GT/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对红外热成像仪的防尘、防水性能提出明确要求,该采购项目需求的设置有相关标准支撑,不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并且投标供应商中有3家以上满足该采购项目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3、5、8: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红外热成像仪“2.3◆成像模式、2.8◆光谱范围”;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2.1◆测量范围、2.4◆检出限”;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2.1◆测量范围、2.3◆重复性、2.7◆最低检出限”;便携式TVOC检测仪(PID)“2.1◆测量范围、2.3 ◆重复性、2.6◆最低检出限”;以上需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的参数设定,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带“◆”项为关键技术参数,要求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旨在通过权威检测数据验证产品性能,确保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参数设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3、5、8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功能要求”,引用《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2018)的标准不适用,参数设定参照标准有误,参数设定错误。
经核查,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属于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范畴,适用HJ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不存在参数设定参照标准有误,参数设定错误的情况。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6、7: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便携式TVOC检测仪(PID)“功能要求”的参数设定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指向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参数设定有误,明显与本项目的需求不适应。
经核查,投标供应商中有3家以上满足该采购项目需求,不存在参数设定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指向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并且根据采购需求,便携式TVOC检测仪(PID)功能要求参数设定无误,不存在明显与本项目的需求不适应的情况。故投诉事项6、7不成立。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VOCs执法检测管理系统的采购需求不明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招标文件已对产品系统功能、技术参数作出明确要求,不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并且投标供应商中有3家以上满足该采购项目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故投诉事项9不成立。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评分明细-商务部分-认证证书“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的评审因素设定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关,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可以作为商务评分因素,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故投诉事项10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兰州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3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嘉财采处〔2025〕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212万元
投诉人:安徽戎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与广西路交口福徽苑2栋4楼404号
被投诉人1: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被投诉人2: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雁京商务大厦24号楼
中标供应商:青岛和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山河路702号2-101
2025年5月12日,安徽戎凯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5年5月20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答复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便携式TVOC检测仪(PID)青岛坏控PB-100不满足招标参数技术要求,涉嫌虚假响应招标参数,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提出质疑,对质疑回复不予认可,要求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样机,对所提质疑事项进行核查。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产品便携式TVOC检测仪(PID)青岛坏控PB-100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且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样机,无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样机。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安徽戎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