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理服务(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理服务(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碌曲县自然资源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nzrmzf.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12-16 09:1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NJY-ZC-2024-236
项目名称: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理服务
预算金额:117.0(万元)
最高限价:117.0(万元)
采购需求:监理服务第一包:封山育林12000亩,退化林修复6000亩;第二包:草原改良治理工程65000亩;第三包:黑土滩治理工程70000亩;第四包:黑土滩治理工程有机化肥购置4200吨;第五包:草种购置420吨。(具体内容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11-25至2024-11-29,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地点: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nzrmzf.gov.cn)。
方式: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我要投标”,并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售价: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12-16 09:10
地点: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nzrmzf.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①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nzrmzf.gov.cn/f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碌曲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碌曲县政府统办楼西二楼
联系方式:157017622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尊凯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2624室
联系方式:187069241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拦冬冬
电 话:15701762226
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理服务更正公告
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理服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NJY-ZC-2024-23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理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11-22 15:41:27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我公司代理的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理服务(二次)于2024年11月22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及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了公开招标的公告,原定开标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09时10分,因我公司接到碌曲县财政局对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现该项目开标时间需做延期处理,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更正日期:2024-12-04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碌曲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碌曲县政府统办楼西二楼
联系方式:157017622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尊凯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2624室
联系方式:187069241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拦冬冬
电 话:15701762226
碌曲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碌曲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LQZC-2024031 项目预算:117万元
投诉人:厚德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潼江路南段143号水岸花都20-1幢2层1号
被投诉人1:碌曲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碌曲县政府统办楼西二楼
被投诉人2:甘肃尊凯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2624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2月5日收到的厚德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理服务”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一)第一次收到的投诉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人中标后一直未向投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告知投诉人签订合同事宜,后经投诉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得知该项目收到其他投标供应商质疑,但未告知投诉人质疑事项与具体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11月21日以“因收到该项目供应商针对中标结果的质疑,质疑答复中成立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为由,重新组织该项目采购活动,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未告知投诉人相关事由,投诉人于11月21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关于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在未答复投诉人质疑的情况下,于11月22日发布了第二次招标公告,投诉人于11月27日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投诉人提出质疑的答复,其答复内容含糊不清,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正面回复,废标理由、废标原因及其他供应商质疑内容均不清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未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的情况下,是如何判定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此行为严重损害投诉人利益,无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于11月22日向采购人递交了关于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质疑函,采购人接收了质疑函,但未做出相关调查措施和答复投诉人的行为,纵容该项目不合理废标,并存在于11月22日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的违法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前述行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交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投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其他投标供应商递交的与投诉人有关的质疑事项及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投诉人,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项目终止的原因为:“因收到该项目供应商针对中标结果的质疑,质疑答复中成立事项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存在公示的废标理由不明确的情形,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向所有投标供应商通知了废标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对其他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中称,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一栏填写错误,且“标的名称”一栏应与“货物/服务清单及分项报价表”一致,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就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未就“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的“文件制作”评分项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无效,认定前述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重新开展了该项目采购活动,但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一栏所填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招标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导致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没有判断标准对服务承接商进行中小企业划型,同时因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而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系统中选择“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该项目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相矛盾,另“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的“文件制作”评分项为主观分,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就“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的“文件制作”评分项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前述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缺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除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外,并非必须暂停采购活动,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质疑后,中标结果已被认定无效,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未暂停采购活动并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的行为,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未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另采购人已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在未答复投诉人质疑的情况下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未做出相关调查措施和答复投诉人质疑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前述投诉理由不成立;其余投诉理由成立。
(二)第二次收到的投诉
投诉事项1: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向投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采购代理机构迟迟未向投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投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其他投标供应商递交的与投诉人有关的质疑事项及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投诉人,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其他投标供应商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时,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而不是未经调查由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由于招标文件并未规定该项目所属行业,招标文件标的名称含糊不清,采购代理机构在对其他供应商质疑答复时,未经详细调查而认为其质疑事项成立的依据不足,且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其他供应商的质疑事项不明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足,采购代理机构是如何判定质疑事项成立的,且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引用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因此其余供应商的质疑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的答复,均不能作为重新招标的依据。
经核查,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并未规定该项目所属行业、招标文件规定的标的名称含糊不清、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引用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废止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交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采购代理机构在对其他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中称,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一栏填写错误,且“标的名称”一栏应与“货物/服务清单及分项报价表”一致,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就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未就“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的“文件制作”评分项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无效,认定前述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重新开展了该项目采购活动,但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一栏所填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招标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导致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没有判断标准对服务承接商进行中小企业划型,同时因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而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系统中选择“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该项目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相矛盾,另“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的“文件制作”评分项为主观分,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就“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的“文件制作”评分项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前述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缺乏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未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故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并未规定该项目所属行业、招标文件规定的标的名称含糊不清、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引用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废止的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采购代理机构未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的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前述投诉理由不成立;其余投诉理由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该模板不能作为评判依据,因此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属于小型企业属实,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上也能查询到,且投诉人能提供其所属住建部门证明,证明投诉人应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对质疑供应商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4,在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该质疑事项应无效,对该供应商的质疑事项5,经投诉人查证,该项目评标得分明细并未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该供应商又是从何得知详细评标得分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与质疑供应商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经核查,投诉人就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该模板不能作为评判依据、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从何得知详细评标得分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与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提交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采购代理机构在对其他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中称,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一栏填写错误,且“标的名称”一栏应与“货物/服务清单及分项报价表”一致,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认定前述质疑事项成立,但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一栏所填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招标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导致无法判断投诉人是否应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的扶持政策;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4中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就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供应商给予价格扣除,认定前述质疑事项成立,但招标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导致评标委员会没有判断标准对服务承接商进行中小企业划型,同时因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而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系统中选择“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该项目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相矛盾;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前述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缺乏依据。故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该模板不能作为评判依据、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从何得知详细评标得分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与中锦天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人应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政策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前述投诉理由不成立;其余投诉理由成立。
投诉事项5:投诉人对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进行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先进行质疑答复,解决质疑问题后,再开展下一步工作,而不是违法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此行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除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外,并非必须暂停采购活动,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质疑后,中标结果已被认定无效,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未暂停采购活动并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的行为,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
(三)监督检查事项
我机关处理投诉时发现,招标文件“第五章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所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为货物类项目的,但该项目为服务类项目,应附服务类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招标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导致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没有判断标准对服务承接商进行中小企业划型;同时因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因此采购人在向我机关提交的该项目《碌曲县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中选择“是否中小企业预留:是;预留方式:采购项目整体预留;预留比例:100;中小企业预留金额(万元):117;其中小微企业预留金额(万元):117”,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系统中选择“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2%的扣除”相矛盾。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
另发现,该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仍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与该项目《碌曲县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中选择的该项目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相违背。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第一次投诉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第二次投诉的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4部分成立,结合我机关监督检查事项,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应无效,鉴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第二次招标文件仍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问题,故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未依法向相关供应商告知相关事宜、送达相关材料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并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结果。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碌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碌曲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