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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3日 字体:

项目名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南区独立高中教学家具用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6001JH620111051

项目预算:172.936万元

当事人1:兰州宏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兰州市西固区科技街1

当事人2:兰州林荣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银安路380号(吾悦广场ONE中心第一幢101009房)

一、监督检查事项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于202571日收到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红古分中心发来的线索,反映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南区独立高中教学家具用具采购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电子评标系统自动提示投标企业兰州宏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林荣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投标文件雷同情形(主板码、硬盘码、CPU码、网卡MAC一致)的问题,我局根据问题线索开展了监督检查。

二、调查情况

经过监督检查,我局认定兰州宏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林荣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兰州宏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林荣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南区独立高中教学家具用具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为相同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计算机主板码、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证实两家企业该项目的投标文件均由同一人编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等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兰州宏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采购金额(172.936万元)千分之五即8646.8元的罚款。 3、对兰州林荣商贸有限公司处采购金额(172.936万元)千分之五即8646.8元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采购监管股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非税收入核算中心。 

联系电话:0931-2921615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红古区财政局

20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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