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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夏河县2025年高原油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7-03 11:51 字体:

夏财函2025〕55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刚,执行董事。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夏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冷西才让,局长。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拉卜楞镇人民东街98号。

被投诉人2:甘肃安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军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通钦街道舟曲路社区当周街521号1栋二单元201室。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2025年5月29日对夏河县2025年高原油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GNTY-ZC-2025-9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夏河县2025年高原油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GNTY-ZC-2025-91。

采购人名称:夏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代理机构名称:甘肃安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五)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0)投标供应商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彩页截图,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在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须提供显示网站时间的截图或完整的企业信用报告);(11)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无行贿的彩页截图:

事实依据:

质疑函答复事项1(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1的说法,理由是: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了“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号也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在当前信息化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信用中国”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的信息均为公开可查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这两个网站,在开标前或评标过程中自行对投标人的相关信用及违法情况进行查询核实。要求投标人自行查询并提供这些截图和报告,无疑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投标人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获取这些材料,包括安排专人进行查询、整理,甚至可能因对查询要求理解不一致,导致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进而影响投标。这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导向不符。

既然“信用中国”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的信息属于通过互联网公开可查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具备自行查询的条件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仍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查询截图和报告,将本就不属于投标人的责任强加和转嫁在投标人身上这明显与上述通知要求相违背。

综上,采购人和代理公司对上述政策文件的明确规定视而不见。专门设置招标文件中上述条款,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也违反了财政部及相关法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査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投诉事项 2:

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内容及要求一、采购内容:

第一包 油菜种子优质的青海杂交油菜9号、7号和小油菜良种纯度>85%,净度>98%,发芽率>80%,水分≤9%。34000公斤

事实依据:

质疑函答复事项2(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2的说法,理由是:

油菜种子市场存在多个品牌和品种,均符合“>85%,净度>98%,发芽率>80%,水分≤9%”的质量标准。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培育的杂系列品种虽具有高产、优质等特点,但并非唯一符合高海拔地区种植需求的品种。招标文件未明确“青杂7号”“青杂9号”的技术参数(如抗逆性、适应性)与采购需求的关联性,也未提供科学论证证明其他品种无法满足项目要求。因此,招标文件强制要求“青杂7号”“青杂9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3:

招标文件第六章 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一包商务评分:

成功案例:投标人近三年在类似项目中实施质量好,信守合同,具有良好评价(须是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每提供一份证明资料得2分,最高得8分,没有不得分。

事实依据:

质疑函答复事项3(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3的说法,理由是: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项目采购的油菜种子,确保种子质量的关键在于供货时抽样送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而所谓的良好评价,主观性较强,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货物的质量情况。不同单位对于“实施质量好、信守合同”的评价标准差异较大,缺乏统一、客观的衡量尺度。这就导致该评价证明无法有效证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优劣,与项目实际的货物质量

需求脱节。采购单位出具的良好评价证明并非基于统一规范的标准,这可能导致一些投标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好评,而真正有实力但不擅长公关的企业却难以获得。这种不规范的评审因素,不仅无法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还可能滋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秩序。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此项评分项的设置不合理,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

投诉事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未禁止供应商提交必要的信用证明。在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截图,是为确保评标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投标人自行提供截图和报告,能够更直接地获取相关信息,便于采购方在评标过程中快速比对和核实。且“信用中国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均为公开可查平台,投标人只需登录平台截取当前状态的页面即可完成,操作简便且无额外成本。另,被投诉人要求截图是为评标环节快速核查信用信息、完善档案管理,与“通过互联网查询”的监管要求无冲突,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的问题。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在本案中,夏河县属于高海拔地区,招标文件指定“青海杂交油菜9号、7号”是基于项目所在地气候条件、土壤特性等实际需求确定的。青杂系列品种是青海省农林科学院推荐的高海拔地区适种品种,其抗逆性、适应性等技术参数通过专业论证,符合高原地区种植需求。同时,招标文件明确种子需满足“纯度>85%、净度>98%、发芽率>80%、水分≤9%”的质量标准,并未限定唯一供应商。市场上存在多家供应商可提供该品种,若其他品种符合上述技术参数及高原种植要求,同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在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类似项目的采购单位良好评价证明,旨在考察投标人近三年类似项目履约情况的客观反映,由采购单位出具,能够体现其合同信守度和服务质量,与项目“保障种子供应稳定性”的目标直接相关。评价证明需由采购单位出具,具有一定客观性,该评分项设置合理,且未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人主张“主观性较强”缺乏证据支持。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河县财政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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