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生物多样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甘财采处(2025)3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生物多样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5zfcg00173)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生物多样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5zfcg00173 项目预算:300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知合玛路233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兰州卓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9号A塔9层012号-10
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甘肃立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单元12层032室
当事人4(投标供应商):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创新园创业楼B座5楼
当事人5(投标供应商):兰州中天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街道科技街32号1层002
当事人6(投标供应商):兰州方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南路18号创新大厦二层2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5月27日收到的对“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生物多样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举报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一)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中标供应商甘肃立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投标供应商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兰州中天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方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答复材料及询问笔录、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举报事项部分成立。其中中标供应商甘肃立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投标供应商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兰州中天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事先约定由甘肃立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的情形,该举报理由成立;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兰州方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前述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该举报理由不成立。
(二)监督检查事项
我机关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中标供应商甘肃立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兰州中天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方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在投标文件中响应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且采购人未做进口产品论证。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该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评标委员会通过前述四家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组织评标工作时未履行核对评标结果义务的情形。
2、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一部分 商务要求”未明确供应商不响应应为无效投标还是给予扣分处理,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
3、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一部分 商务要求”的“四、付款方式”规定:“合同签订后,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经乙方安装调试,并完成相关培训,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总价开具发票(完税价),甲方全额支付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12个月)后甲方无息付清质保金”,存在违规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4、招标文件“品目3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中“2.软件功能”第2.4条技术参数要求所涉CELVD认证、CEEMC认证属于国外认证,存在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
5、招标文件“品目2 二氧化碳细胞培养箱”第23条“可升级软件进行远程电脑监控”、“品目4 荧光定量PCR仪”第19条“云服务:具云服务器平台,可实现不同使用者随时随地进行数据分析和分享。同时具有管理员权限,简化管理流程”、第25.3条“工作站1台,主频3.6G8线程、≥500GBx2硬盘、≥16GB内存,100/1000M网络接口”、“品目5 近红外光谱仪”第9条“扫描及分析软件:使用外置品牌电脑进行联机使用,无限量存储各种数据库和日常检测的样品信息,包括光谱信息和理化指标”、“品目9 超微量分光光度计”第12条“操作系统支持的语言5种”、“品目10 多功能化学发光成像仪”第18条“电动样品台控制”、“品目14 精密pH计(全套)”关于“测定溶液PH值”、“品目21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第2.17条“配置:主机一台,软件一份”等技术参数无具体要求,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形。
6、招标文件“品目6 PCR热循环仪”第13条“内置热学模拟模式,可模拟AppliedBiosystems9700,Bio-RadC1000等市面主流PCR仪热学性能,保证新旧仪器更换中实验的平稳过渡”、“品目10 多功能化学发光成像仪”第7条“采用原装进口科研级超敏CCD”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形。
7、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响应”评分项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满分30分,技术参数中标注★号为重要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非关键性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存在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举报事项部分成立,结合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影响中标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部分履行(采购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已于2025年5月16日与中标供应商甘肃立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截至2025年5月30日,甘肃立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采购人供应34.86%货物),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中标供应商甘肃立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投标供应商甘肃凯文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兰州中天阳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3、对于评标委员会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4、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编制、评标工作组织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5、责令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编制、评标工作组织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理,采购人须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处理结果,同时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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