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财政局 关于岷县旅游交通标识牌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岷财采处﹝2025﹞4号
岷县财政局
关于岷县旅游交通标识牌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岷县旅游交通标识牌建设项目〔GSSSH-2025-005(MX)〕”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岷县旅游交通标识牌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SSSH-2025-005(MX)
项目预算:95万元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嘉禾路588号盈趣科技大厦5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5月15日收到的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岷县旅游交通标识牌建设项目”评标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商务部分评分差异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资料以及答复材料等,招标文件中“评分明细”中“商务部分”共三项内容,总分14分,投诉人评审得分为5分,其中“商务条款响应”得分为0,“履约能力”得分为5分,“维修保障服务承诺”得分为0。“商务条款响应”:付款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质保期均响应要求得4分,有一项不响应不得分(满分 4分)”,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对“付款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的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对“质保期”作出3年的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国标IV类质保十年反光膜”的要求。“维修保障服务承诺”中,要求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本地化技术支持和维修保障服务承诺(包括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维修保障服务机构地址等)如实提供了的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5分),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是:“我司保证如期完成本项目旅游交通标识牌的建设任务,我司提供本地化技术支持。我司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宏达铝材厂院内设有维修服务点(下附证明材料),我司承诺中标后将派遣人员驻扎岷县提供维修服务。”投诉人在维修保障服务承诺中缺少本地化服务机构,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技术部分评分不合理
“技术部分”共三项内容,总分56分,投诉人评审得分为39分。经核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的赋分都在招标文件设置的分值区间或档次内,没有畸高畸低的现象,不足以证明恶意打低分或者不给分情况,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未消除疑虑
经核查,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质疑事项按规定作出了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岷县财政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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