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永靖县“三区三州”设备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智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46号184室
被投诉人:永靖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唐仲花
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太极中路6号
被投诉人:甘肃中腾华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桦林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团结路广电家园3001室
一、投诉概况
投诉人于2025年5月12日对永靖县教育局采购项目:永靖县“三区三州”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XZC11920250101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代理公司于5月22日进行了质疑答复,因不服质疑答复于2025年5月3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后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要求暂时不予签订合同或取消中标结果,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核查认定
投诉人提出两项投诉事项:
1.认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存在未经过节能产品认证。
被投诉人在答复函中提供的证书资料上品牌与型号均与结果公示的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不一致,也就是答复函中提供的证书不是产品型号为“P360Tiny"的“客户端电脑”的证书。因此,我司依然认为结果公示的中标产品“客户端电脑”(品牌为“联想ThinkStation”,产品型号为“P360Tiny”)未经过相应节能产品认证,中标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经核查,供应商所提供资料证书反映“联想ThinkStation P360Tiny”属于节能产品,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2.认为强制性产品存在未经过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
(1)被投诉人在答复函中称:“稳压电源是一种电源设备,其主要功能是将输入电压稳定在某一设定值,以保证负载设备在电压波动时仍能正常工作”,这就说明稳压电源具有转换电压的功能,这样才能保证电压稳定,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的电源产品,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而“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ZTY-30KVA"的“稳压电源”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违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应当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2)照明灯投标产品为装修专门用途设计定制灯具。
首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并没有说“为装修专门用途设计定制灯具”不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其次,从“照明灯”的采购需求可知该灯具是办公用的吊灯,吊灯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示例必须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的产品。而“永靖县黄洮城投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国标定制”的“照明灯”并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违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认证产品是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应当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经核查资料认定,稳压电源及灯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上两项投诉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于2025年4月30日开标并发布中标公示,5月9日采购人与中标方签订《购销合同》,5月14日代理公司收到质疑并于5月20日进行答复。经调查采购人与供应商,截止5月28日,已完成供货安装价值436.2054万元,占合同总价的70%,剩余货物已到货,因教室未交工而未施工安装。投诉人所投诉稳压电源与灯具采购总价为16500元,占合同总价的0.26%。
四、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鉴于投诉前已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和70%的履行,终止履行合同或重新招标不具实际意义。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出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诉人、被投诉人加强《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在质疑或投诉提出、处理过程中强化时效性,避免资源浪费或造成其他损失。
五、权利告知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靖县财政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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