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胡建林
法定代表人:唐仲花
法定代表人:黄登浩
一、投诉概况
被投诉方发布的永靖县移民幼儿园设备购置及室内装饰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XZC11920250124;投诉人于2025年5月15日提出质疑,因不满质疑答复于2025年5月2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后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合法,要求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重新答复,撤销中标资格,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挂网。
三、核查认定
甘肃浩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的回复函不符合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回复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条例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对于甘肃浩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答复函提到25年05月13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向我司联系人告知2025年05月 14号本项目开标事宜时,我司联系人并未提出对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异议。请问如果我公司提出异议该项目是否会中止?其二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明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经核查,投诉人于2025年4月28日报名该项目,5月13日邮寄质疑函,代理公司于5月15日收到质疑函;该项目于5月14日上午开标,于5月15日发布中标公告,现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投诉人于4月28日报名,应当推定其于当日知道采购文件内容是否侵害其权益,于次日起算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截止5月12日,期间届满。邮寄质疑函日期为5月13日,显然超出法定期间。且该项目在收到质疑函前,已经开标并公示中标结果,现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关于投诉人反映中标公司仅公示了3包中小企业声明函事宜,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四、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靖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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