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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区财发〔2025〕112号)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6-20 14:50 字体:

       (白银市白银区2024年重点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白银昆腾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白银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白银市白银区2024年重点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GZJ-ZC24297

项目预算:49.44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中标供应商:白银昆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永丰街318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白银昆腾商贸有限公司在白银市白银区发展和改革局《白银市白银区2024年重点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行为,具体为:投标文件中关于标的物折叠房的质检报告存在虚假情况,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投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就成交供应商白银昆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白银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并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白银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47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于20254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成交供应商白银昆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六条、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项、第项、第项的规定,对白银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2472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雍伟玲    电话:0943-8232058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

20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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