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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6-18 17:14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玛采购处字(2025)第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玛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1-3包)”(项目编号:GNJY-ZC-2025-25 )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玛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1-3包)

项目编号:GNJY-ZC-2025-25 (3包)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玛曲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团结西路1号

被投诉人2:甘肃尊凯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3月31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玛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1-3包)(第3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人(玛曲县自然资源局)和代理公司(甘肃尊凯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质复书中,没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做出质疑答复。

经核查:

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9)投标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行政处罚名单截图;未被列入“信用甘肃/(供应商所属省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信用报告”等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截图日期须在投标截止前5日,各供应商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须提供显示网站时间的截图及完整的企业信用报告)。(10)投标人及法人须提供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报名成功后在网站查询结果为准,须提供显示网站日期和电话号码的截图。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财库2019)38号,明确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在当前信息化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均为公开可查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这两个网站,在开标前或评标过程中自行对投标人的相关信用及违法情况进行查询核实。要求投标人自行查询并提供这些截图和报告,无疑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投标人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获取这些材料,包括安排专人进行查询、整理,甚至可能因对查询要求理解不一致,导致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进而影响投标。这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导向不符。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属于通过互联网公开可查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具备自行查询的条件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仍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查询截图和报告,明显与上述通知要求相违背。

综上,招标文件中上述条款的设置,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也违反了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保障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对招标文件的上述条款进行重新审查和调整。

经核查: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上述内容设置为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相关的规定。

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8)社会保障资金缴纳:须提供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据(证),若为免缴社保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9)事实依据:

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截止前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证明,这对于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企业来说,根本无法满足该条件。即便这些新企业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设备和良好信誉,也会因为这一资格条件被直接排除在投标范围之外。这种规定实际上限制和排斥了新成立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失去了与其他企业同等争取项目的机会。例如,一家新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较短,尽管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由于成立时长的限制,无法提供连续3个月的缴纳记录。即便拥有创新的技术和高效的团队,完全有能力胜任本项目,却因这一条件被拒之门外。这显然对新成立企业极不公平,违背了政府采购应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初衷。

综上所述,该资格条件的设定限制和排斥了新成立但不满足连续3个月社保缴纳记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请重新审查和调整这一资格条件,以确保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能够公平、公正地开展,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平等竞争的机会。

经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应该具备良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记录,招标文件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据(证)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并不存在限制和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形。

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4)第三包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草种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经营).

事实依据:

《草种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经营)主要针对种子的生产、经营环节,而本项目的核心内容为沙化草原治理、草原改良、黑土滩治理,包括人工种草、施肥、灭鼠等。虽然草种是项目实施的必要物资,但并非所有具备草种经营资质的企业都具备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的综合实力,且部分企业可能通过合法的采购渠道获取草种,而自身并不具备种子生产或经营资质。

请对上述特定资格要求进行重新评估,确保其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且合理。建议对《草种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经营)的要求进行调整,允许投标企业通过提供种子合法采购证明或与具备资质的草种供应商的合作协议来满足项目对种子的需求,而不是强制要求投标企业自身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经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草种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该许可证证明了生产经营者具备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资质,包括技术、设施、人员等方面的要求。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将《草种经营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经营)设置为本项目的资格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三包商务评分:

成功案例:投标人近三年签订的同类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每提供一项业绩得1分,没有不得分,最高得6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原件扫描件及中标(成交)公告网页截图为准).

事实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为了最大程度的响应招标要求,烦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中同类项目业绩指下列哪种情况?

1.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类项目业绩:

2.政府采购中含草种、施肥、限害防控及人工补播的项目业绩:

3.政府采购中的牧草种子销售项目业绩:

4.以上情况都可以。

二、项目采购内容为“垂穗披碱草种子、冷地早熟禾种子、施肥、鼠害防治及人工补播",属于常规草种子供应、鼠害防治及人工补播施工,无特殊技术复杂度或行业准入门槛。近三年的业绩要求将排除无近期业绩但具备实际生产能力的中小企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的规定。

例如,种子生产行业依赖长期技术积累,部分企业可能因转型、市场调整等原因未在近三年内参与同类项目,但其具备成熟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招标文件片面强调“近三年业绩”属于以时间节点代替能力评估的歧视性条件。

经核查:

近三年的业绩能比较有效地反映供应商近期的合同履约能力和业务状况,这对于评估供应商是否适合当前采购项目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评审因素设置系采购人为评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而设定,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投标人提供与该项目类似或同类的业绩均可得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不明确、不清晰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人设置该评分项与采购需求和实现该项目目标密切相关。

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三包商务评分:

质量评价:投标人近三年在同类项目中(与成功案例相对应的项目)实施质量好,信守合同,具有良好评价,每提供一份证明文件的得1分,最高得6分,没有不得分。

事实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项目第三包采购内容为“垂穗披碱草种子、冷地早熟禾种子、施肥、鼠害防治及人工补播”,确保这些草种、肥料质量的关键在于供货时抽样送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而采购单位出具的良好评价,主观性较强,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货物的质量情况。不同采购单位对于“实施质量好、信守合同”的评价标准差异较大,缺乏统一、客观的衡量尺度。这就导致该评价证明无法有效证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优劣,与项目实际的货物质量需求脱节。

采购单位出具的良好评价证明并非基于统一规范的标准,这会导致一些投标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好评,而真正有实力但不擅长公关的企业却难以获得。这种不规范的评审因素,不仅无法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还可能滋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秩序。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此项评分项的设置不合理,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请重新审查和调整相关评审因素,取消将采购单位出具的良好评价作为评审因素,以保证本次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进行。

经核查:

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成功案例相对应的项目的实施质量好,信守合同,具有良好评价的证明文件,是由以往业主单位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质量、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做出的综合评价,该评价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供应商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能够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的服务。该评分项设置是为了保证本项目采购与实施的可靠性,确保达到相关标准,实现生态修复的良好效果。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中方法的,评中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该项的设置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符合政府采购相关的要求。

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三包商务评分:

投标人证书:投标人持有有效的《有机肥登记证》的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持有有效的垂穗披碱草、冷地早熟禾《植物产地检疫证》,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持有有效的《有机肥登记证》的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持有有效的垂穗披碱草、冷地早熟禾《植物产地检疫证》,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但对于《有机肥登记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是要求投标人自己公司具有,还是授权公司具有也可得分,未作明确说明。

这一模糊表述会给不同投标人带来不同理解,例如:有的投标人可能认为必须是自身持有相关证件,而有的投标人可能认为授权公司持有也符合要求。这种理解上的差异,会导致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标准不一致,影响投标的公平性。

为确保本次采购活动合法、公平、公正,请对招标文件的评分项进行重新审查和调整,明确:《有机肥登记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是投标人自己公司具有还是授权公司具有也可以得分?

经核查: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持有有效的《有机肥登记证》的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持有有效的垂穗披碱草、冷地早熟禾《植物产地检疫证》,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已经明确潜在投标人本身持有上述证书,投标人应该严格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三包商务评分:

人员配备:投标人配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需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高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须提供人员职称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公司为其发放工资流水及近三个月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证明)

经核查: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是项目质量的技术保证,也是企业服务能力的体现,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密切相关。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该项的设置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符合政府采购相关的要求。

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三包技术评分:

技术方案:投标人按照参数要求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技术方案,内容包括:供货保障措施、控鼠实施方案、施肥实施方案、人工种草实施方案、冬雨季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后期管护措施、施工进度安排,技术人员安排;每提供一项得1分,若该项脱离实际情况不得分,最高10分。

进度控制:有针对本项目的进度控制方案,方案需包括:①施工进度计划、②进度控制方法和程序、③人员任务分工、④进度控制措施等。进度安排详细、分工明确、计划合理可行,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若该项脱离实际情况不得分,最高4分。

质量保证: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内容需包括:①质量目标、②质量承诺、③质量控制、④质量保证体系、⑤质量保障措施等。质量管理保证措施合理、思路清晰、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若该项脱离实际情况不得分,最高5分。

应急预案: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提供切合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措施,内容包括草原恶劣天气的应急方案、突发事故中人员救治方案、应急货物储备方案和善后措施。每提供一项得1分,若该项脱离实际情况不得分,最高4分。

售后服务方案:投标人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响应时间、服务方式、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流程、质保期、售后服务计划;每提供一项得1分,若该项脱离实际情况不得分,最高6分。

实施方案: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货物运输、时间进度保障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管护措施;每提供一项得1分,若该项脱离实际情况不得分,最高4分。

经核查: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技术部分中关于技术方案、进度控制、质量保证、应急预案、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一系列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部令中均未明确限制不让使用主观分的规定。故设置主观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的投诉。

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玛曲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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