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礼县第四中学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年礼县第四中学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2025年礼县第四中学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151001JH62122605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151001JH621226057
投 诉 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3栋3单元405室
被投诉人1:礼县教育局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东新社区天嘉东路55号
被投诉人2:甘肃冠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十三号路第三安置区一单元四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6月6日收到的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礼县第四中学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评分标准的内容没有进行细化、量化的情形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明细技术部分当中的项目实施专项方案,履约能力保障专项方案,售后服务保障专项方案,培训与管理专项方案,评分标准的内容都没有进行细化、量化。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技术部分中的“项目实施专项方案”、“履约能力保障专项方案”、“售后服务保障专项方案”、“培训与管理专项方案”评分项是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招标文件将“项目实施专项方案”设为项目管理、产品技术配套与安装、货物运输管理、仓储存贮方案四部分,“履约能力保障专项方案”设为项目实施设备投入方案、人员配套方案、仓储储存方案(如有)以及质保方案四部分,“售后服务保障专项方案”设为内容全面详细,最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能最大程度提供售后保障,相较全面,可行性较高,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四部分,“培训与管理专项方案”设为全面详细、科学合理,能最大程度契合项目实际需求,方案最优的,内容相较完善,可行性较高的,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四部分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礼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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