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张掖市肃南县2024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项目编号:SJYZC2025GK-00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肃南县2024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
二、项目编号:SJYZC2025GK-009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住所地:肃南县红湾寺镇环城路3号
被投诉人:甘肃晨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顺祥明苑5#楼1单元2802室
2025年5月26日我机关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肃南县林业和草原局“肃南县2024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项目编号:SJYZC2025GK-009)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
四、投诉具体内容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 商务部分:
企业管理团队:1.提供项目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聘用合同、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印章为准)得2分。2.提供技术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聘用合同、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印章为准)得2分。
投诉人诉称将人员职称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有效衡量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五、事实查明与认定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设置评分标准。
我机关经调查核实,本项目核心是草种购置、施肥、人工补播等,项目中的草种购置、施肥、人工补播等工作,重点在于所购置货物的质量以及服务的实施效果。草原植被恢复属于生态修复工程,技术失误可能导致植被大面积死亡、水土流失加剧。职称人员能确保技术方案符合《草原修复技术规范》,应对解决草种适应性、病虫害防治等复杂问题的科学决策能力。农、林、牧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是省级人社、农业农村部门对专业人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的官方认证,本项目中具备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可证明其具备草原生态系统基础理论、植被恢复技术规范、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我机关同时认为,此项中将“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作为评审因素,是对供应商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考察,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责任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项目管理、技术方案制定与实施、技术支持与创新等工作,以此能有效提高项目实施的科技支撑和技术应用能力,达到项目作业设计要求,确保项目达到质量要求,是保护采购人项目完成的质量保证措施,完全符合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要求。综上,不能认定设置人员职称作为评审因素,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采购人可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肃南县人民政府或张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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