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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6-10 15:42 字体:

财罚决字〔2025001号

 

 

张家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陕西华富汇鑫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植物保护工作站2025年小麦一喷三防公开招标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TGZC2025-101   ,项目预算:33万元

当事人(成交供应商):陕西华富汇鑫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阁老门村(法人:张学宾,联系电话:15202406529)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18日,你公司参加“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植物保护工作站2025年小麦一喷三防公开招标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TGZC2025-101   中标单价为1.1元/袋,成为中标供应商。4月18日,你公司向采购人发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植物保护工作站2025年小麦一喷三防的弃标函》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植物保护工作站递交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植物保护工作站2025年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弃标情况的说明》,你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且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植物保护工作站2025年小麦一喷三防公开招标项目(第一包)废标/终止公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植物保护工作站2025年小麦一喷三防的弃标函》、《2025年小麦一喷三防中标公告》等。

二、处罚依据 该违法事实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你公司《关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植物保护工作站2025年小麦一喷三防项目弃标情况的说明》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弃标行为作出处罚。 鉴于你公司的弃标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2020〕1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33万元)千分之五即1650元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公司不申请回避和听证。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你公司的弃标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以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33万元)千分之五即1650元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机关备案(张家川县财政局33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

联系电话:0938-7812514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川县财政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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