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度城关区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城财采〔2025〕 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度城关区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12001JH62010202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2025年度城关区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12001JH620102022
项目预算:89万元
投诉人:项城市邦纳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宾大道与宜人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东
被投诉人1: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19层
被投诉人2: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城关区曹家厅8号
一、投诉事项
202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项城市邦纳商贸有限公司对“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度城关区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12001JH620102022)”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局经过审查,予以受理。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36页技术标评分标准中样图打分、质量保证措施方案、供货方案、应急措施、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评审标准中的技术标评分标准2样图打分、3质量保证措施方案、4、供货方案、5应急措施、6售后服务方案,确实根据根据方案的科学合理程度设置了相应的分值,但是方案的“科学合理程度”却没有具体细化到客观的评标标准,存在主观分表述模糊,缺少衡量标准的情形。专家评分时有可能存在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推测进行打分的情况,增加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2、责令采购人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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