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榆中县第一中学图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榆中县第一中学图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3001JH620123096
投 诉 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3栋3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柱桥
被投诉人1:榆中县教育局
地址: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65号
被投诉人2: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菏泽市数码大厦A座5楼
相关供应商:甘肃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68号
2025年5月21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榆中县第一中学图书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书,经审查,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第十八条规定,我局通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投诉人于2025年5月26日补正材料后,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表中的序号1、2、7所提及的评分项中的评分标准内容没有进行细化、量化。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存在主观分表述模糊,缺少衡量标准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商务标当中序号3要求供应商按照指定的30家出版社开具出版社授权书是指定了品牌(出版社)和特定了产品。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招标文件将出版社授权作为评审因素,未作为资格条件,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图书属于特殊采购标的,书名、出版信息属于采购需求的重要内容,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明确出版社,不属于限定品牌。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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