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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4-9包)第二次)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6-04 16:58 字体:

夏财函2025〕32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刚,执行董事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夏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格日吉,局长

地址:夏河县拉卜楞镇浪格塘路004号

被投诉人2: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永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高新什字16号(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5层507室)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2025年4月30日对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4-6包)(项目编号:GNJY-ZC-2025-17)、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7-9包)(项目编号:GNJY-ZC-2025-1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5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4-6包)、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7-9包)。

采购项目编号:GNJY-ZC-2025-17、GNJY-ZC-2025-18。

采购人名称:夏河县自然资源局。

代理机构名称: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告知:根据评审结果“该项目4-9包贵公司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具体原因为贵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有材料均与原件一致的承诺书”。

事实依据:

投诉人分别在 2025年4月23日、24日参与了“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4-6包)(第二次)、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7-9包)(第二次)4-9包”的投标活动。

资格审查环节通过。在后续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以“未按招标要求提供材料与原件一致承诺书”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然而,投诉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承诺书内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后附投标文件截图、招标文件承诺书内容截图,两者相对比内容一致),投诉人承诺书抬头和标题仅仅是书写错误,该错误属于明显的文字表述瑕疵,不影响承诺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未将承诺书抬头和标题的文字表述错误列为实质性要求或废标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质性响应是指对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核心条款的响应。投诉人承诺书内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材料与原件一致性的实质性要求,仅凭文字瑕疵并未对采购结果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从未就承诺书抬头和标题错误向投诉人发出任何澄清要求,而是直接作出废标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在投诉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仅凭文字瑕疵评标委员会就做出废标决定,明显是滥用废标权。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依据,其设定的各项要求具有权威性与约束力。在本案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供应商需提供特定格式和内容的“所有材料均与原件一致的承诺书”,这属于招标文件的硬性要求,这就为供应商参与投标设定了明确的规则和要求。供应商参与投标即意味着接受这些规则,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然而,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有材料均与原件一致的承诺书》,明显与上述法律条款相悖。

二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承诺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所有供应商提供文件的一致性与规范性,便于招标人进行统一、公正的审查和对比。投诉人虽然提交了《投标材料真实性保证承诺书》,即便内容上包含了与原件一致且真实的表述,但是在格式和名称上均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这种不符会对招标人评估、判断投标文件造成阻碍,甚至破坏招标活动应有的规范性与公正性,难以认定其满足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

三是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必要举措。倘若允许个别供应商不遵循规定格式、内容提交承诺书,仅以内容实质相符为由通过审查,将严重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与严肃性,损害其他严格遵循规则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显而易见,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而在本案中,投诉人的问题是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明显不属于可澄清的情形,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据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直接作出废标决定,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河县财政局                                                                      

  2025年6月3日

附件下载
招标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