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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5-29 16:35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智慧云医院(二期)升级扩建项目

项目编号:204009JH6206032

当事人: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1号东方丽品茂城市综合体A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对“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智慧云医院(二期)升级扩建项目”(项目编号:204009JH6206032)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参与该项目投标时,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明确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依法进行复核后认定:当事人在实施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及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依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两公司投标均无效。以上事实有项目招标文件、当事人及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与文印公司的合作协议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未尽到保证自己投标文件编制过程合法的义务,属于投标过程中的重大疏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其作出处罚。鉴于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查清事实,且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导致废标的情形,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我局本着柔性执法、过罚相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二、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等规定,决定如下:

对甘肃昊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2429.94万元千分之五12.1497万元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武威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武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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