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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关于对漳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5-30 16:34 字体:

                 漳财采[2025]03号

漳县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漳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SHMY2025-016)举报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漳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SHMY2025-016   项目预算:1451.33万元        

投诉人:甘肃新轩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路12723号9层001室

被投诉人1:漳县人民医院

地址:漳县武阳镇武阳路35号

被投诉人2:甘肃鸿茂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悦心润苑6号楼1单元101室

我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收到甘肃新轩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漳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质疑答复及采购文件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该公司已于5月19日就部分投诉内容向市级财政部门进行了举报,收到举报后市财政局委托我单位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投诉人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迟迟不予答复,直到法定答复期限最后一天才答复。在质疑答复中说“质疑事项实施依据不充分,法律依据不适用,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在《质疑函》中称述的很清楚,质疑依据就是本投诉人制作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还要什么依据?法律依据写的很明确,就是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这种答复明细在搪塞投诉人,投诉人非常不满意。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举报)事项2:对招标文件设置违法评审因素的投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的技术部分的技术参数响应中关于“投标文件有一条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扣0.8分,共52分。(技术参数印证资料需提供成熟的系统运行照片并完整体现采购需求的得0.8分。如无成熟系统,仅提供系统小样Demo功能设计截图的得0.4分)”的评审因素,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因素。一是“成熟的系统运行照片”在业内没有具体标准,国家有关部门也没有明确规定,怎么样的照片就算“成熟”?从照片上可以看出系统运行是否“成熟”吗?缺乏明确的界定和可衡量的标准,导致评审专家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从而造成评审结果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这种模糊概念还会赋予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倾向性,为某个供应商中标提供机会,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招标文件中的有些技术参数既无法提供照片,又无法通过照片印证,“技术参数印证资料需提供成熟的系统运行照片并完整体现采购需求”的评审因素不符合实际。例如,第二部分的技术要求序号3“门急诊护士工作站中”功能参数“具备分诊台向候诊区广播语音功能”,第二部分的技术要求序号40“体检管理系统”功能参数“支持对接收费报价器,实现收费时语音提示功能”,第二部分的技术要求序号50“电子病历4级评级改造”功能参数“本项目所采采购的系统要达到电子病历4级评级标准,投标产品供应商根据所投商品进行改造,达到该标准”,第二部分的技术要求序号 53“全院授时系统”功能参数“1.2.该系统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北斗或 IRIG-B(DC)码发送的秒同步信号和时间信息,向各种系统和自动化装置(如调度自动化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事件顺序记录装置、远动装置、计算机数据交换网、雷电定位系统等)提供精确的时间信息和时间同步信号”等。三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参数众多,如果按照其要求每个技术参数都要照片印证才能算完整体现采购需求的话,可能仅提供照片要成千上万张(如前所述有的无法以照片印证),这不仅增加了投标供应商不必要的工作量,而且评审专家在一定时间内恐怕也难以做到一一审查,显然提供照片印证软件系统运行技术参数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是行不通的。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印证资料需提供 成熟的系统运行照片并完整体现采购需求”的评审因素非常模糊笼统,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是做不到的,违反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及专家论证结论等,1.首先,本项目核心采购需求为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EMR),已广泛应用于全国各级医院的业务环节,市场成熟度高,根据艾瑞咨询《2024年中国医疗信息化行业研究报告》统计,HIS/EMR相关供应商全国超过400家,其中活跃企业约150家,区域性或中小型供应商:约 100-300家,分散在各省市,主要服务本地医院(如地市级医院、民营机构)。其次,“怎么样的照片就算‘成熟’”的疑问和基于以上充分竞争的市场状况,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成熟的系统”是指所投软件系统已进行过市场部署,不需要从零进行定制开发,可以在原有应用源代码基础上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优化,系统已经稳定运行一段时间,有实际应用案例,没有重大漏洞;“系统运行照片”是指系统运行的截图或者未经修饰的由摄影器材拍摄的系统运行界面实景照片(截图及照片:均不得进行修图、润色、合成等操作)。如供应商之前未进行过相关的服务,或服务的项目未包含本项目的系统开发模块,也可以提供系统小样Demo功能设计截图进行佐证,且技术参数里面对于各个系统的需求表达已经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该设置不针对任何技术成熟或不成熟的供应商,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是公平、公正,不存在倾向性。也不存在赋予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形。2.首先,第二部分的技术要求序号3、序号40属于采购人明确的需求。且与服务的场景相关,可以在后台系统中通过系统设置模块对相关语音功能的开启等方式进行佐证。其次,第二部分的技术要求序号50属于采购人明确的需求,且与服务的场景相关。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规定,已明确了对电子病历4级评级标准的要求,通过对满足标准的功能截图即可佐证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最后,第二部分的技术要求序号53属于采购人明确的需求,且与服务的场景相关。可以在原有的框架通过增添模块、后台界面设置展现等方式进行佐证。以上设置已有成熟稳定运行系统的可以提供相关的截图,无成熟稳定运行系统的可以通过提供小样设计图进行佐证,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本项目对于采购需求的佐证材料已十分明确,佐证材料是体现项目能顺利开展的基础,不同的供应商在做系统开发时,由于技术能力的不同,对于成熟系统依据小样的设计均存在差异,所述“可能仅提供照片要成千上万张”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4.首先,在法律适用性层面,招标文件编制及评审规则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其次,在事实充分性层面,事项中所述技术参数要求、评审标准设置均基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且通过市场调研、行业报告及技术实现路径充分论证其合理性投诉人事实依据不充分。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人依法依规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县财政局

                                                                                                                     2025年5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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