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数字X线摄影设备(DR)、移动数字X线摄影设备(移动DR)项目)
甘财采处(2025)2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数字X线摄影设备(DR)、移动数字X线摄影设备(移动DR)项目”(项目编号:2025zfcg00007)第二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数字X线摄影设备(DR)、移动数字X线摄影设备(移动DR)项目
项目编号:2025zfcg00007
项目预算:350万元(第二包:140万元)
投诉人:江西艾棱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滨江东路21号7楼707室
被投诉人: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127号元富大厦16楼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上海益诺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奉粮路1188号6幢2层220-1、220-2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4月30日收到的江西艾棱贸易有限公司对“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数字X线摄影设备(DR)、移动数字X线摄影设备(移动DR)项目”第二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不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2 X射线球管及束光器”第2.7条、第2.8条、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第2.13条、“品目3 球管定位系统”第3.5条、第3.6条、“品目4 无线平板探测器1”第4.7条、“品目5 无线平板探测器2”第5.7条技术参数要求,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中标产品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2 X射线球管及束光器”第2.7条、第2.8条、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条、第2.13条、“品目3 球管定位系统”第3.5条、第3.6条、“品目4 无线平板探测器1”第4.7条、“品目5 无线平板探测器2”第5.7条技术参数要求,该投诉理由不成立;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2 X射线球管及束光器”第2.14条、“品目3 球管定位系统”第*3.7条技术参数要求,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其中,中标产品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2 X射线球管及束光器”第2.14条技术参数要求,该投诉理由不成立;无法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3 球管定位系统”第*3.7条技术参数要求,该投诉理由成立;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修正相应分数后,不影响第二包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第二包的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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