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财采罚〔2025〕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谢静、隆旭红、权建红、张永清、杨东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 212万元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谢 静,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评审专家2:隆旭红,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评审专家3:权建红,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评审专家4:张永清,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评审专家5:杨东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评审专家谢静、隆旭红、权建红、张永清、杨东华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根据“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评审过程影像资料及调查询问笔录,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行为,同时采购人代表杨东华存在发表倾向性、引导性言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调查中依据该项目评标报告及打分表、评审全过程影像资料,评审专家谢静、隆旭红、权建红、张永清、杨东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独立评审且存在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违法行为属实。对满足技术参数12家的供应商,其中对评审当时作出承诺的4家供应商甘肃科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戎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红杉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兰州万和利达装备有限公司未做充分的论证和考虑,给满足技术参数价格高的安徽安诚泽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除价格分其余为满分作为拟中标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评标报告及打分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政复字〔2025〕1号)、复议专家论证笔录、评审影响视频光盘、专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三、处罚结果
就评审专家谢静、隆旭红、权建红、张永清、杨东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对参与本次评审的5名专家作出处罚。鉴于该项目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谢静、隆旭红、权建红、张永清、杨东华分别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嘉峪关市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