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嘉财采处〔2025〕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212万元
投诉人:安徽戎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与广西路交口福徽苑2栋4楼404号
被投诉人1: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被投诉人2: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雁京商务大厦24号楼
中标供应商:青岛和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山河路702号2-101
2025年5月12日,安徽戎凯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5年5月20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答复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便携式TVOC检测仪(PID)青岛坏控PB-100不满足招标参数技术要求,涉嫌虚假响应招标参数,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提出质疑,对质疑回复不予认可,要求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样机,对所提质疑事项进行核查。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产品便携式TVOC检测仪(PID)青岛坏控PB-100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且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样机,无权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样机。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安徽戎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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