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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5-23 16:53 字体:

嘉财采处〔2025〕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

项目预算: 212万元

投诉人:兰州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酒钢大厦

被投诉人1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方特大道2388号

被投诉人2: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雁京商务大厦24号楼

2025年4月22日,兰州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市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YGZCDL2024074G)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5年5月20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答复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红外热成像仪“1.3通过全天候使用的高等级防护认证”的采购需求不明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GT/T19870-2018《工业检测型红外热像仪》及GT/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对红外热成像仪的防尘、防水性能提出明确要求,该采购项目需求的设置有相关标准支撑,不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并且投标供应商中有3家以上满足该采购项目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3、5、8: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红外热成像仪“2.3◆成像模式、2.8◆光谱范围”;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2.1◆测量范围、2.4◆检出限”;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2.1◆测量范围、2.3◆重复性、2.7◆最低检出限”;便携式TVOC检测仪(PID)“2.1◆测量范围、2.3 ◆重复性、2.6◆最低检出限”;以上需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的参数设定,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带“◆”项为关键技术参数,要求提供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旨在通过权威检测数据验证产品性能,确保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参数设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3、5、8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功能要求”,引用《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2018)的标准不适用,参数设定参照标准有误,参数设定错误。

经核查,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属于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范畴,适用HJ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不存在参数设定参照标准有误,参数设定错误的情况。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6、7: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便携式TVOC检测仪(PID)“功能要求”的参数设定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指向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参数设定有误,明显与本项目的需求不适应。

经核查,投标供应商中有3家以上满足该采购项目需求,不存在参数设定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指向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并且根据采购需求,便携式TVOC检测仪(PID)功能要求参数设定无误,不存在明显与本项目的需求不适应的情况。故投诉事项6、7不成立。

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部分技术要求-VOCs执法检测管理系统的采购需求不明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招标文件已对产品系统功能、技术参数作出明确要求,不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并且投标供应商中有3家以上满足该采购项目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故投诉事项9不成立。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中第五章评标办法-评分明细-商务部分-认证证书“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的评审因素设定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关,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可以作为商务评分因素,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故投诉事项10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兰州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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