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2025〕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白银市生态环境局黄河流域白银段流域水生态调查评估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BGZJ-ZC22307 项目预算:524.76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民路2号五楼501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对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的“白银市生态环境局黄河流域白银段流域水生态调查评估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GZJ-ZC22307)”移送案件进行了核查,发现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黄河流域白银段流域水生态调查评估项目(二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未严格履行代理机构向甲方负责的义务,未严格执行资格审查职责,致使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并投标中标。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资格审查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就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代理机构向甲方负责的义务,未严格执行资格审查职责,致使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并投标中标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我机关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柔性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向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代理机构向甲方负责的义务,未严格执行资格审查职责,致使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并投标中标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国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张国平;电话:0943-8221502。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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