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临潭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临潭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
潭财发[2025]3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临潭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项目编号:GNJY-ZC-2025-3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临潭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
项目编号:GNJY-ZC-2025-35 项目预算:1995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长城区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临潭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临潭县城关镇南大街
被投诉人2:甘肃兴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3号顺昌物资贸易大厦
中标供应商:甘南州高达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安多幸福城1-103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4月29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临潭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招标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人临潭县自然资源局和采购代理机构甘南明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质疑答复。
经核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发出的质疑答复包含前述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中“三、投标文件的编写”的“(五)投标文件的组成”规定:“……(1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行政处罚,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以“信用中国”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须提供以获取招标文件成功之日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无行贿截图及自行出具的无行贿承诺书、(13)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格式附后)(附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截图)”,前述规定要求投标人自行查询并提供相关截图,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并未提供合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明显敷衍。
经核查,招标文件“(五)投标文件的组成”第(12)条、第(13)条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税务总局”等网站的相关查询截图,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另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并未提供合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明显敷衍的投诉理由不成立,其余投诉理由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的“成功案例”规定:“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3分,最高得分9分,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不提供不得分”,前述评分项中“近三年”的业绩要求将排除无近期业绩但具备实际生产能力的中小企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的规定,“近三年业绩”属于以时间节点代替能力评估的歧视性条件。
经核查,该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时可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的“成功案例”规定:“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2022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3分,最高得分9分,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不提供不得分”,前述要求并非实质性条款,且该评审因素系采购人为评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而设定,与该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投标人提供与该项目类似或同类的业绩均可得分,不属于以时间节点代替能力评估的歧视性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的“质量评价”规定:“投标人在类似项目中(与成功案例相对应的项目)实施质量好,信守合同,具有良好评价,每提供一份证明文件的得1分,最高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前述评分项中的“良好评价”主观性较强,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货物的质量情况。不同单位对“实施质量好、信守合同”的评价标准差异较大,缺乏统一、客观的衡量尺度,导致无法有效证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优劣,与项目实际的货物需求量脱节,且“良好评价”证明并非基于统一标准,致使部分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好评,而真正有实力但不擅长公关的企业却难以获得,前述评审因素不仅无法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还可能滋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秩序,且采购代理机构未明确答复投诉人的质疑,未提供合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程序和内容过于敷衍。
经核查,招标文件将供应商过往业绩中的“成功案例”设置为评审因素,有助于评审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既往项目实施情况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客观评估。但招标文件对“良好评价”这一评分标准未设定明确的量化指标或客观评价依据,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另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未明确答复投诉人的质疑,未提供合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程序和内容过于敷衍的投诉理由不成立;其余投诉理由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对项目的理解”规定:“1.对项目内容和项目范围理解分析透彻得4分;分析粗略的或有细微偏差的得3分;分析错误或有较大偏差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2.能准确把握该项目重、难点,应对措施完善的得4分;能把握该项目重、难点,应对措施得当的得3分,基本把握该项目重、难点,缺乏应对措施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实施方案”规定:“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提供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①草种、苗木品种及来源介绍、②草种、苗木质量抽检方法、③人工种草、栽植方案、④鼠害防控方案、⑤人工补播、补植方案、⑥有机肥运输、储存方案;方案内容全面、项目实施计划清晰、实施流程完整,且能有效指导本项目实施的,每个方案得2分;方案内容较全面,描述简单,计划及流程不够具体的每个方案得1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方案内容明显错误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满分12分”、“实施保障措施”规定:“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提供实施保障措施,措施内容应包括①供货保证措施、②实施安全保障措施、③文明施工措施、④环境保护措施、⑤施工进度保障措施等;措施内容全面,能涵盖保障措施的各个方面,且能有效保障项目实施的,每个方案得2分;内容较全面,描述简单,措施不够具体的每个方案得1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措施内容明显错误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满分10分”、“应急方案”规定“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提供应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①草原恶劣天气的应急方案、②突发事故中人员救治方案、③应急货物储备方案和善后措施、④针对质量问题的紧急处理方案及挽救措施;应急预案措施主次、缓急分明,重点突出,出现突发情况或问题后的补救措施强有力的,每个方案得2.5分;应急方案措施主次、缓急不明显,重点较突出,出现突发情况或问题后的补救措施不够具体的每个方案得1.5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方案内容明显错误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满分10分”、“售后服务方案”规定“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①后期管护方案、②售后服务人员配置、③售后服务承诺、④售后服务处理程序及处理方法、⑤服务响应及处理时间等;方案专门针对本项目,能保证售后服务效率和及时性,满足项目售后服务需求,能及时处理所遇到的各类问题,且能有效指导本项目售后服务的,每个方案得2分;售后服务效率不够明显,基本能满足项目售后服务需求的,每个方案得1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方案内容明显错误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满分10分”,前述评分项中的“分析透彻”、“粗略的或有细微偏差”、“错误或有较大偏差”、“措施完善”、“措施得当”、“内容全面”、“内容较全面”、“描述简单等模糊表述”表述模糊、概念缺乏具体衡量尺度,评审委员会难以依据统一标准进行打分,导致评审过程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未提供合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敷衍。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对项目的理解”、“实施方案”、“实施保障措施”、“应急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分项缺乏可评判依据的情形,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另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等,采购人已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4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潭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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