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台县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 修复2025年度实施项目) 2025年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台县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
修复2025年度实施项目)
2025年第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高台县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2025年度实施项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高台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高台县湿地新区
当事人2(代理机构):甘肃玖建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张掖市甘州区康乐路18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依法在处理“高台县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2025年度实施项目”(项目编号:GJZC2025GK005 )投诉时,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具体为:招标文件将“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以上事实有高台县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2025年度实施项目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就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其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故我机关本着柔性执法、过罚相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高台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分,甘肃玖建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在指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高台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限期改正,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对甘肃玖建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改正,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高台县财政局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携《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高台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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