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4-6包)
夏财函〔2025〕26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刚,执行董事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夏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格日吉,局长
地址:夏河县拉卜楞镇浪格塘路004号
被投诉人2: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永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高新什字16号(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5层507室)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2025年4月14日对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4-6包)(项目编号:GNJY-ZC-2025-1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24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第4-6包)
采购项目编号:GNJY-ZC-2025-17
采购人名称:夏河县自然资源局
代理机构名称: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人(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和代理公司(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书中,没有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做出质疑答复。
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和代理公司(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质复中,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五条,明确提供质疑答复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复内容中缺乏具体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并对质疑事项进行逐项回应。显然,答复中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内容敷衍,被投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五)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7)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后在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须提供显示网站时间的截图和完整的信用信息报告);
事实依据: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1(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1的说法,理由是: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财库(2019)38号,明确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小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也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在当前信息化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均为公开可查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该网站,在开标前或评标过程中自行对投标人的相关信用及违法情况进行查询核实。
要求投标人自行查询并提供这些截图和报告,无疑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投标人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获取这些材料,包括安排专人进行査询、整理,甚至可能因对查询要求理解不一致,导致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进而影响投标。这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导向不符。
既然“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属于通过互联网公开可查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具备自行查询的条件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仍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查询截图和报告,将本就不属于投标人的责任强加和转嫁在投标人身上,这明显违反上述通知要求。
综上,采购人(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和代理公司(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政策文件的明确禁止性规定视而不见。专门设置招标文件中上述条款,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也违反了财政部及相关法条的规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二、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二)信用记录査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投诉事项 3:
招标文件第六童 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商务评分:
人员5分: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5分。(以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2.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5分。(以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
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4(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4的说法,理由是: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本项目的核心是草原改良,包括人工种草、鼠害防控等,草原改良项目中的草种采购、鼠害防治等工作,重点在于所采购货物的质量以及服务的实施效果。人员职称证书仅能反映个人在专业领域的技术能力和水平认定,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在本项目中能够切实保障草种质量达到标准,以及高效完成人工种草、鼠害防控等工作。
以草原改良项目为例,项目的成功实施依赖于草种的质量、鼠害防治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科学的施工方案等因素。即便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拥有相关职称证书,也不能直接证明他们在本项目中就能确保草种的质量符合标准、鼠害防治工作高效完成。同样,就像采购一批电脑,电脑的质量和性能取决于电脑本身的品牌、配置、生产工艺等,而不是供应商员工的职称。
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最终成果的达成,需要一系列综合因素的协同作用,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充足的资源调配能力等。仅仅依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来评判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过于片面和单一,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投标人在本项目中的实际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而且,不同的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侧重点各不相同,有的侧重于理论研究,有的侧重于特定领域的技术应用,而这些专业方向未必与本项目的人工种草、鼠書防控等工作直接相关。例如,一位在林业病虫害研究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本项目的鼠害防控工作中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因为鼠害防控和林业病虫害防治存在本质的区别。所以,将人员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有效量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的这一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4:
招标文件第六章 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技术评分:
实施方案:投标人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草种品种及来源介绍、草种质量保障措施、播种方案、鼠害防控方案、补播方案;方案内容全面、实施计划清晰、流程完整,且能有效指导本项目实施的,每个方案得3分;方案内容较全面,描述简单,计划及流程不够具体的每个方案得 1.5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方案内容明显错误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满分15分。
实施保障措施:投标人提供实施进度保障措施:实施进度保障措施包括施工进度横道图、施工进度保障措施、运输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安全保障措施;措施内容全面,能涵盖保障措施的各个方面,且能有效保障项目实施的,每个方案得3分;内容较全面,描述简单措施不够具体的每个方案得1.5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措施内容明显错误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满分15分。
应急方案: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提供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人员救治、危害控制、责任划分、善后处理和突发紧急状况处理;应急预案措施主次、缓急分明,重点突出,出现突发情况或问题后的补救措施强有力的,每个方案得2分:应急方案措施主次、缓急不明显,重点较突出,出现突发情况或问题后的补救措施不够具体的每个方案得1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方案内容明显错误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满分10分。
管护方案:针对本项目制定后期管护方案,方案包括:管护方式、管护内容、管护人员安排、管护计划安排、管护需达到的目标;方案内容全面、计划清晰、实施流程完整,且能有效指导本项目实管护的,每个方案得2分:方案内容较全面,描述简单,计划及流程不够具体的每个方案得1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方案内容明显错误或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满分 10分。
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5(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5的说法,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第三十四条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做出了详细解释。
依据综合评分法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是用数量形式表示评价结果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需要满足具体事项,从而得到具体分值,例如:达到或满足某项条件可以得几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也应当是明确和可量化的,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这意味着评审因素需要具体、明确,能够通过客观标准来衡量和评价。
显然,招标文件上述评分项中的“全面、清晰、完整、较全面、简单、主次、缓急分明、主次、 缓急不明显等模糊表述”,概念缺乏具体衡量尺度,评审人员难以依据统一标准进行打分,导致评分过程存在极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属于“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情形。并且其也缺乏可评判的客观依据,属于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的情形。
因此,仅依赖“全面”“清晰”“主次分明”等主观判断,导致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评分结果缺乏客观性。招标文件上述评分没有量化不具备评判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的量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第三条评审标准的分设置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关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 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 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
由此可见,该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
1.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经仔细审查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作出的《回复函》写明了质疑供应商的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答复人名称及答复日期,并逐一回复投诉人的质疑。被投诉人作出的《回复函》虽表述形式存在一定瑕疵,但实质内容已涵盖质疑答复的关键要素,不影响投诉人对质疑事项处理结果的理解和后续权利的行使。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和报告,是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核实投标人信用情况,确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有助于在投标环节促使投标人自查信用状况,确保自身符合项目信用要求。虽然相关政策文件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但并未完全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自行提供截图和报告,能够更直接地获取相关信息,便于采购方在评标过程中快速比对和核实。并且,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查询的具体要求、截图的格式、报告的内容等都进行了明确说明,投标人在准备这些材料时,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相对有限,并未给投标人增加额外负担。招标文件已明确获取招标文件后在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该要求合理且必要,不存在增加投标人不合理负担的问题。
同时,在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信用信息的核实是保障采购质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虽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但同时也指出要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质量。本项目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材料,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在保障公平竞争和采购质量前提下的合理措施,并非对该政策文件的违背。同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强调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但未明确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证明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未违反该通知精神。
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事项3:首先,在草原改良项目中,拥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能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支持。相关职称人员能够直接参与并保障项目关键环节的顺利推进,对项目成功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草原改良项目涉及众多专业领域知识,从草原生态系统的理解到具体种植、防控技术的应用,都需要专业人才来把控。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是对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官方认可。具备这些职称,意味着他们在专业领域经过长期学习和实践积累,拥有深厚的专业底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面对各种复杂问题,能够运用专业知识迅速做出准确判断,制定合理解决方案,从而保障项目按计划推进,实现预期成果。这充分说明人员的专业素养与项目顺利推进和成果达成密切相关,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障因素。虽然不同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在草原改良项目中,各专业方向的知识和技能都能找到用武之地。例如,林业病虫害研究方面的人员,其在病虫害防治过程中积累的对生物习性、防治手段等方面的知识,也可在鼠害防控工作中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借鉴类似防治原理,优化鼠害防控策略。因此,将人员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能够筛选出具备多元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团队,满足项目复杂的实际需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
其次,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这一举措是为了全面、准确地评估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可证明人员与投标单位的紧密关系,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的稳定性和归属感,避免出现人员随意更换或临时拼凑团队的情况。职称证书则是对人员专业能力的证明。通过综合考量这些因素,能够从人员的专业素养、稳定性等多方面评估投标人是否具备履行项目合同的能力,并非仅仅依据职称证书单一因素来评判,不存在片面和单一评判履约能力的问题。
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4.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虽使用了 “全面、清晰、完整” 等表述,但结合项目实际,这些表述具备明确可衡量性。以草种品种及来源介绍为例,“全面”要求涵盖草种名称、产地、特性、来源渠道合法性及稳定性等关键信息,缺少则不满足要求。“清晰”要求关键数据准确呈现,如发芽率、生长周期等。在鼠害防控方案中,“流程完整”明确包含监测、防治方法选择、实施步骤及效果评估等环节。这表明每个评分项都有具体衡量维度,评审人员可依此客观打分。草原改良项目本身具有复杂性,涉及多专业领域和操作环节,评分标准无法简单用数字量化。因此,通过对方案关键要素梳理,设置同层次描述并对应分值,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适配,并非未细化量化,不属于“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另,招标文件评分设置目的是引导供应商提供优质方案。评审人员在实际评审中,会依据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结合招标文件要求综合判断,且评审过程遵循严格程序,评审人员需对评分结果负责,保障了评分公正性和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将评审因素按不同质量水平划分层次并对应分值,属于合理量化方式,符合该条例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评分项针对采购需求对各方案详细要求并划分层次设置分值,符合该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本项目通过对方案内容具体要求划分等次并设分值,与政策文件精神相符。
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河县财政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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