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农业大学清真食堂设备购置项目第三次采购)
甘财采处(2025)2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农业大学清真食堂设备购置项目第三次采购”(项目编号:2024zfcg0096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农业大学清真食堂设备购置项目第三次采购
项目编号:2024zfcg00965 项目预算:228.896万元
投诉人:兰州恒泽宇建筑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兰州毅德商贸城一期启动区第E14001024幢二层010号
被投诉人1:甘肃农业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营门村1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三和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608号红星财富中心13楼1323室
中标供应商:甘肃汇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59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4月22日收到的兰州恒泽宇建筑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甘肃农业大学清真食堂设备购置项目第三次采购”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将 “品目36 ▲洗碗机”、“品目37 餐具回收传送带”、“品目38 90°转角拐弯”、“品目46 其它辅材及安装调试”、“品目47 LED显示屏”、“品目48 LED显示屏支架”、“品目49 LED显示屏控制系统”、“品目52 解码器”产品产地信息精确到“市级行政区域”,中标供应商存在未按招标文件“第三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的“(六)报价明细表”关于“注:2.如国产产品,产地精确到省级行政区域;如进口产品,产地精确到国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填写其所投产品的省级行政区域产地信息,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第三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的“(六)报价明细表”关于“注:2.如国产产品,产地精确到省级行政区域;如进口产品,产地精确到国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填写其所投产品的省级行政区域产地信息,但前述要求并非实质性条款,前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和应作扣分处理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其所投产品的省级行政区域产地信息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导致中标结果公示期间采购人联系电话处于暂停服务状态,且在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反馈前述原因后仍未及时恢复,阻碍了投诉人依法行使质疑权,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原则。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结果公示期间采购人联系电话确实处于暂停服务状态,但采购人已在招标公告中同步载明代理机构有效联系方式,按照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已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人关于中标结果公示期间采购人联系电话处于暂停服务状态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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