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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4-30 15:31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渭源县2024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

项目编号:GSXS-CG-2025-006

项目预算:100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渭源县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上磨村56号

被投诉人2:甘肃兴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蓝雅东关广场二号楼一单元1804室

我单位依法对2025年4月16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渭源县2024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项目编号:GSXS-CG-2025-006)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截止质疑答复期满,质疑事项没有作出答复。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依法对质疑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6)信用记录及行贿犯罪查询结果:a.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前各供应商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b.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行贿犯罪查询结果(相关截图打印扫描后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装入投标文件)。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上述条款的设置,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也违反了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和“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规定,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部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制作规范、完整、扫描清晰,附件齐全的得5分;响应文件制作较规范、扫描较清晰,主要附件齐全的得2分;响应文件制作不规范不完整,主要附件不齐全得1分(满分5分)。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完整、严密、科学、能针对本项目特点合理安排工期,资源配置满足工期、质量控制要求的得15分;方案内容较完整、严密、科学、能针对项目特点合理安排工期,资源配置满足工期、质量控制要求的得8分;提供部分方案且内容基本能够满足项目需求的得3分,方案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满分15分)。组织机构: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健全、合理,配备的设施、设备、人员数量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得5分;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健全、合理,配备的设施、设备、人员数量基本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满分5分)。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整、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措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得10分,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基本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得4分,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不能满足项目要求或未提供质量控制管理方案的不得分(满分10分)。安全保障:有健全完善的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及有针对性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得5分,安全保证措施比较健全完善、安全预防措施比较有针对性的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满分5分)。后期服务方案:针对本项目有详细的后期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并附服务人员资料的得10分,后期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较详细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满分10分)。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上述评分没有量化不具备评判标准,为确保本次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进行,请重新审查和调整评分标准。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项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等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制作”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服务质量无关,但该项目为电子投标,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有可能出现附件、证明材料不完整,扫描不清晰的情况,将会影响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质疑事项2中对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质疑不成立。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对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设置不明确,质疑事项2中对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质疑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款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未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的问题予以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在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将书面整改报告于30日内报送我局。

(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该项目原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源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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