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财政局关于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投诉静宁县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静宁县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NJY2025ZC-01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静宁县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JNJY2025ZC-017
项目预算:525.00万元
采购人名称:静宁县农业农村局
代理机构名称:甘肃泰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1:静宁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北环路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泰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公司)
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百货大楼四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3月17日收到的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静宁县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甘肃泰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静宁县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涉嫌参与中标人、评审专家及采购人进行围标、串标违法活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尽到客观、公正、审慎、科学的评标的原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对待!本项目评审全过程中是否合规?请给予严查!
经核查并调阅相关过程及影像资料、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查,招标过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围标、串标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次静宁县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委、采购人对中标人资格审查、技术标、商务部是怎么审核评审的?中标供应商:甘肃鑫强昌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把所属行业划分标准填写错误;同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捏造虚假信息数据,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程序,围绕投标报价、商务部分(总体安装设计及方案、安全措施、售后服务方案)、技术部分(产品技术、质量保证)等评审因素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中标企业甘肃鑫强昌达商贸有限公司太阳能路灯的产品制造商为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高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为工业行业小型企业”。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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