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财政局关于甘肃联茂竹商贸有限公司投诉静宁县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静宁县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NJY2025ZC-01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静宁县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JNJY2025ZC-017
项目预算:525.00万元
采购人名称:静宁县农业农村局
代理机构名称:甘肃泰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甘肃联茂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197号常顺苑1号楼1单元701室
被投诉人1:静宁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北环路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泰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公司)
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百货大楼四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3月12日收到的甘肃联茂竹商贸有限公司对“静宁县2025年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甘肃鑫强昌达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文件。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人名称表述错误问题,甘肃鑫强昌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评标委员会提交澄清函。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制造商: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锂电池生产资格并且没有国家CCC强制认证证书。
经核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二条:“对新纳入产品的CCC认证范围界定详见附件。其中,对于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现阶段先行对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开展CCC认证;对于其他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CCC认证”。经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查,本项目太阳能路灯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不是便携式电子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且未在新纳入产品的CCC认证范围。据此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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