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心脏超声仪、中央监护系统一托20项目)
甘财采处(2025)2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心脏超声仪、中央监护系统一托20项目”(项目编号:2025zfcgjk0000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心脏超声仪、中央监护系统一托20项目
项目编号:2025zfcgjk00003
项目预算:270万元(第二包:140万元)
投诉人:甘肃新迈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54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B1区2单元1806、1807、1814、1815室)
被投诉人: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3月12日收到的甘肃新迈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心脏超声仪、中央监护系统一托20项目”第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第二包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二.配置清单(任何缺项、漏项均视为无效投标)”第5条“心肺复苏质量反馈器(5个)”、“三、基本参数要求”的“系统功能”第38条“★配备心肺复苏质量指数或EtCO2监测模块,实现评估人工心肺复苏质量产品设计与认证”、第38条“★产品通过国家III类注册和具备FDA认证,CEMDD及最新MDR认证”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指向特定品牌。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要求,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1、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新迈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第二包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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