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法定代表人:孟刚
身份证号:620102197308183938
授权代表:张晓磊
联系方式:17709472488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住所地:肃南县红湾寺镇环城路3号
法定代表人:石晓刚
联系方式:18209366131
被投诉人:甘肃中京建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 张掖市甘州区万寿街名门首府西区11号楼6层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 陈工
联系方式: 19993677799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张掖市肃南县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二期 编号:SJYZC2025GK-005 包号:一包至七包
采购文件是否公告: 是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采购结果是否公告: 是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四、投诉过程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提起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3月20日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张掖市肃南县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二期项目”(1-7包)(项目编号:SJYZC2025GK-005)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4月2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我机关于2025年4月2日正式受理并出具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2025年4月7日书面通知采购人、代理公司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核实。
五、投诉具体内容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八部分 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投标 无效情形 一至七包评标办法 商务部分:
企业管理团队:1.提供项目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
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聘用合同、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加
盖电子印章为准)得2分,2.提供技术负责人具有农、林、
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聘用合同、职称证书原件扫
描件加盖电子印章为准)得2分。投诉人诉称将人员职称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有效衡量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
和科学性。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之规定,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设置评分标准。
我机关经调查核实,本项目中具备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通常在种子相关领域有深入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把控种子的品质,如判断种子的纯度、发芽率、病虫害情况等,有助于保证项目达到预期的绿化、养殖或生态修复等效果。另一方面,在草种子的储存、运输、播种以及后期养护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拥有相关职称的人员能够根据当地的气候、土壤等条件,提供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和建议,如指导正确的播种时间、密度、施肥方法等,还能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难点问题。因此,有专业的技术指导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最基本要求,符合项目建设工作实际,能保证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为本项目提供高标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与本采购项目合同履约相关,评分项设置合理。
我机关同时认为,此项中将“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作为评审因素,是对供应商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考察,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责任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项目管理、技术方案制定与实施、技术支持与创新等工作,以此能有效提高项目实施的科技支撑和技术应用能力,达到项目作业设计要求,确保项目达到质量要求,是保护采购人项目完成的质量保证措施,完全符合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要求。综上,不能认定设置人员职称作为评审因素,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采购人可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肃南县人民政府或张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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