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庄浪县乡镇 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庄浪县乡镇
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
庄财处〔2025〕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庄浪县财政局对“庄浪县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项目编号:ZLJY-202415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庄浪县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STLZC-2025-003
项目预算:399万元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庄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北滨河路建设大厦
被投诉人2:甘肃翎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工商联大厦23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3月31日收到的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庄浪县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项目于2025年3月12日在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与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于2025年4月8日开标并发布了中标公告。
投诉事项1: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
投诉事项3:将“七星级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裘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投诉事项4:将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报告(报告需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或CNAS)作为相关参数的佐证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核查,投诉人上述投诉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庄浪县财政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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