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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庄浪县乡镇 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4-16 10:05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庄浪县乡镇

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


庄财处2025〕3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庄浪县财政局对“庄浪县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改造项目”(项目编号:ZLJY-202415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庄浪县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STLZC-2025-003

项目预算:399万元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1:庄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址: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北滨河路建设大厦

被投诉人2:甘肃翎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工商联大厦23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3月31日收到的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庄浪县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项目于2025年3月12日在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与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于2025年4月8日开标并发布了中标公告。

投诉事项1: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且未全面覆盖技术参数,总扣分超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

投诉事项3:“七星级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裘不相适应、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货物质量并无直接关联,将这些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性的因素作为评分标准,实际上是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投诉事项4:将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报告(报告需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或CNAS)作为相关参数的佐证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核查,投诉人上述投诉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庄浪县财政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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