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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庄浪县2025年 粮饲兼用玉米基地建设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4-15 15:58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庄浪县2025年

粮饲兼用玉米基地建设项目)


庄财处(2025)2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庄浪县2025年粮饲兼用玉米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LJY-202500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庄浪县2025年粮饲兼用玉米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ZLJY-2025005

项目预算:900.00万元(第一包450万元、第二包450万元)

投诉人: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火车站西)

被投诉人1:庄浪县种子站

地址: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东关街 51 号

被投诉人2:静宁县丰收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三中巷13号

被投诉人3:甘肃京首福种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工业园区来凤二路北侧1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328日收到的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庄浪县2025年粮饲兼用玉米基地建设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过程中评标过程及程序未完全公开透明。

经核查,庄浪县2025年粮饲兼用玉米基地建设项目按照甘肃政府采购网及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标流程操作,开评标过程全程符合评标流程及开评标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方静宁县丰收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京首福种业公司在天眼查中显示企业联系电话同为13150186689(此电话企业为2家)。

经调查,静宁县丰收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京首福种业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公司。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适宜本地气候地域种植的粮饲兼用玉米种植推广实验示范报告并排名第一,且投诉人报价最低,每包可以为此项目节省十多万的资金,综合评定下投诉人应当是优选。中标方推广实验报告排名低于投诉人,报价却高于投诉人,投诉人认为违反常理,被投诉人出具的质疑函答复并未说服投诉人。

   经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所有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打分说明等,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价格得分”分值30分,投诉人报价得分满分3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响应程度。本项目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只是评标因素之一。评标委员会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合格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价格得分会最高,但汇总其他评审因素的综合得分不一定最高。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直接进入评标环节的评标方式不符合综合评分法的招标方式。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标人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按照开评标流程符合本项目公开招标的规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未限制等级,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资格证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第一包、第二包中标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中标方是产品经销商,与生产厂家等构成隐性联合体,不符合本次招标条件。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联合体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成的,通过联合体协议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而经销商只是产品的代理销售者,并不构成联合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投标需要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并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经核查,本项目第一包、第二包投标人属于独立法人单位,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属于联合体投标。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农垦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庄浪县财政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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