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漳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SHMY2025-016)及“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其他费用及硬件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HMY2025-01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漳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
漳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其他费用及硬件设施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HMY2025-016 GSHMY2025-017
项目预算:1451.33万元 845.83万元
投诉人:甘肃中天汇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建广场2幢1004室。
被投诉人1:漳县人民医院
地址:漳县武阳镇武阳路35号
被投诉人2:甘肃鸿茂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悦心润苑6号楼1单元101室
我机关于2025年4月9日收到甘肃中天汇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漳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及“互联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其他费用及硬件设施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采购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进行了投诉。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的商务部分关于“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以投标人名义独立完成的同类业绩,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提供中标通知书、验收单或合同复印件为一项有效业绩)。”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的商务部分“投标人企业实力”关于“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资质”的评审因素。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的商务部分“投标人企业实力”关于“投标人具有ITSS运行维护资质证书,一级得2分,二级及以下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的商务部分“投标人企业实力”关于“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软件安全开发服务三级以上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的商务部分“投标人企业实力”关于“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三级以上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和“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三级以上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的技术部分中关于“投标产品质量及可靠运行的综合说明,投标人充分理解本项目建设需求和目标,能结合招标人当前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提供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的项目管理方案、方案条理清晰、图文结合、可读性强。实施方案完全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的得28分。
经核查,招标文件及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采购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有严重缺项,例如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等,答复中既没有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笼统地提到了政府采购的“一法一例一令”,但没有具体条款 ,苍白无力,对所投诉的2至5项质疑事项没有依法正面答复。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等,采购人已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从现有材料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故投诉事项2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完善补充后,依法依规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县财政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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