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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4-15 09:34 字体:

甘财采处(2025)2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编号:2024zfcg0179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2024zfcg01799     第六包采购预算:450万元

投诉人:甘肃润秩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培黎街道安宁东路458号(甘肃万众科技产业园办公楼F-183号)

被投诉人:甘肃智圣诚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2号西脉大厦13层1304室

第六包中标供应商:甘肃盈讯创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南昌路757号光辉布料市场四楼416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3月6日收到的甘肃润秩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第六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第六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1、气相色谱仪”第1.2.3条、第1.2.4条技术参数要求,第六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六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六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第六包中标产品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1、气相色谱仪”第1.2.3条、第1.2.4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关于第六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1、气相色谱仪”第1.2.3条、第1.2.4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不成立。同时,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六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第六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3、质谱部分”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技术参数要求,第六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六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六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六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3、质谱部分”第★3.1条、第★3.2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关于第六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3、质谱部分”第★3.1条、第★3.2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证明第六包中标产品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3、质谱部分”第★3.6条、第3.7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关于第六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3、质谱部分”第★3.6条、第3.7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不成立。同时,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六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第六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4、数据处理系统”第4.3.14.2条技术参数要求,第六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六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六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六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4、数据处理系统”第4.3.14.2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关于第六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高分辨气质联用仪)(进口)”中“4、数据处理系统”第4.3.14.2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同时,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六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3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第六包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第六包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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