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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智能化多功能环境与材料测试系统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4-08 17:22 字体:

甘财采处(2025)2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智能化多功能环境与材料测试系统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4zfcg0239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智能化多功能环境与材料测试系统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2024zfcg02390   项目预算:295万元

投诉人:甘肃国普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延寿巷8号基隆大厦1单元22层1号-31号工位

被投诉人1:兰州理工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被投诉人2:甘肃磐石昊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272号(大唐宫A座27层2709)

中标供应商:甘肃锦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园区九龙江街2033号6号楼D024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3月6日收到的甘肃国普益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智能化多功能环境与材料测试系统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3、4、6、7、8: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4 冲击试验智能化升级测试系统”第2条、第5条、第◆7条、第9条、第12条、第15条、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品目4 冲击试验智能化升级测试系统”第2条、第5条、第◆7条、第9条、第12条、第15条、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4 冲击试验智能化升级测试系统”第2条、第5条、第◆7条、第9条、第12条、第15条、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不成立。同时,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5: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4 冲击试验智能化升级测试系统”第11条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4  冲击试验智能化升级测试系统”第11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4 冲击试验智能化升级测试系统”第11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同时,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不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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