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七里河区教育局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三次)
七财发〔2025〕1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市七里河区教育局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204001JH620103010-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市七里河区教育局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三次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204001JH620103010-2
项目预算:199万元
投 诉 人: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D栋科技创新中心大楼212室
被投诉人1:兰州市七里河区教育局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22号
被投诉人2: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里河分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融信大厦楼23楼
中标供应商:兰州市啸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单元22层026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3月26日收到的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兰州市七里河区教育局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三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的打分存在明显的倾向行为,有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并且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该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织开标”
经核查,根据评标委员会专家组于2025年3月11日对质疑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复核后的答疑记录,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从技术相应参数、商务、企业业绩、样品、实施方案等方面,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及样品进行综合评分,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主观臆断和不公平、不合理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兰州市啸泰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分项报价表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中“公开招标公告”内容、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答疑记录,《招标文件》“公开招标公告”中,项目基本情况第5条采购需求:“学生课桌椅5000套”,以套为单位。不存在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中标公司‘兰州市啸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数据错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兰州市啸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山市汉威思家具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与“兰州市啸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营业收入11092万元,资产总额为9615万元,数据一致。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七里河区财政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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