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财采发〔2025〕1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桑得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洮县教育局关于2025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牛奶、米、面、油、鸡蛋等采购项目(第二次)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桑得福,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临洮县教育局关于2025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牛奶、米、面、油、鸡蛋等采购项目(第二次)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专家桑得福存在未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桑得福作出行政处罚。但鉴于其及时配合,该项目及时中止,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之规定,我局对桑德福作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局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被处罚评审专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被处罚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评审专家桑得福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临洮县财政局。联系人:史喜生;电话:0932-2234429。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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