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社会化考场服务项目第八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 目: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社会化考场服务项目(第八包)
项目编号:150006JH230
投 诉 人:兰州鑫航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119号
被投诉人: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1号楼
相关供应商1:兰州新通力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无号1-2层
相关供应商2:兰州奔马机动车驾驶人场地考试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国际汽车城)
一、投诉事项
2025年2月1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社会化考场服务项目(第八包) (项目编号:150006JH230)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本项目第八包中标供应商兰州新通力实业有限公司在皋兰县设立的考试场地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本项目第八包所要求的社会化考场土地使用条件,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有明显的修改痕迹。
经核查,兰州新通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土地权属证书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一致,不存在修改篡改痕迹,符合本项目第八包所要求的皋兰县社会化考场土地使用条件。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项目第八包中标供应商兰州新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第八包投标供应商兰州奔马机动车驾驶人场地考试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同被成都中汇通力实业有限公司控股,三家公司高管为同一人,存在串标、围标情形。
经核查,兰州新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兰州奔马机动车驾驶人场地考试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两家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两家公司投标文件未发现围标、串标线索,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兰州新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兰州奔马机动车驾驶人场地考试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在第八包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的违法行为。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兰州鑫航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第八包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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