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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州市天工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6日 字体:

项目名称: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应急抢险专项维修材料项目第二次招标(第八包)

项目编号:401009JH089-8

项目预算:30万元(第八包)

一、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天工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酒泉路72号第3层001室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兰州天工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参加“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2024年应急抢险专项维修材料项目(第八包)第二次招标”投标时,与甘肃青玉苑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串通投标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

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兰州天工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兰州天工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该公司未申请申辩及听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1)对兰州天工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30万元)千分之五即1500元的罚款。

(2)禁止兰州天工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从处罚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缴纳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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